1、发电企业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发电企业生产现场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及时准确辨识事故风险,采取合理有效预防控制措施,实现作业环境本质安全,遏制人身事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作业环境,是指发电企业检修作业过程中,对人身安全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外部条件总和,主要包括温度、湿度、洁净度、高度、宽度、粉(灰)尘、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风速、照明、噪声、气象、通道、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机具及环境工作措施等。第三条第三条本质安全一般指系统自身具备保障安全的能力,是系统在安全性能方面的固有特性。本规定所称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特指检修作业区域内的环境及装置(设备、设
2、施等)和其它空间要素,自身具备较高的安全稳定可靠性,不对外输出并能够有效抵御外部输入事故风险,在人员失误或装置故障时,仍能保障不发生人身事故的特性。第四条第四条本规定针对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别的检修作业环境,提出了“一般规定”、“通用规定”、“变更管理”“特殊规定”的要求,未覆盖所有检修作业。“一般规定”是对检修作业环境的基本要求,“通用规定”是对某类危险检修作业环境提出的常规要求,“特殊规定”是分别针对火电、风电、水电典型检修作业提出的具体要求。第五条第五条作业前,应辨识并消除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各类危险因素。作业中,因外部因素变化或检修作业本身导致作业环境的安全条件受到破坏时,应对检修作业现场环境
3、重新进行危险辨识,采取必要措施满足本规定要求后,方可继续工作。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员和各类作业应贯彻“不安全不工作”的要求,坚持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和反违章工作并重,多管齐下,保证作业安全。第七条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电企业生产检修作业环境的安全管理。涉及检修人员作业安全行为和其它方面的规定,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范,以及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执行。第二章第二章作业环境本质安全一般规定第八条第八条作业场所的自然光或照明应充足,照度符合下表规定。作业场所需要增加临时照明时,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应高于 2.5m,低于 2.5m 的照明灯具应有保护罩。易燃易爆场所应使用防爆型照明灯具。工
4、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表(GB500342004)视觉作业特性识别对象的最小尺寸 d(mm)视觉作业分类亮度对比照度范围(Lx)等级混合照明一般照明特别精细作业d0.15甲小150020003000第九条第九条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识齐全、规范、完整;建筑物及设备、设施等名称、编号和介质色标、流向等标识规范、清晰、完整。符合集团公司火(水)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要求。第十条第十条作业场所地面平整、无杂物。设备零部件、材料、工器具等定置放置,标识清楚。临边、洞口等边缘无堆积物。通道及上部有效空间、出入口、楼梯等处畅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作业场所内无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汽油、煤油、油漆、易燃
5、包装物等)。乙大100015002000很精细作业0.15d0.3甲小750100015000200300500乙大5007501000150200300精细作业0.3d0.6甲小5007501000150200300乙大300500750150200300一般精细作业0.6d1.0甲小300500750100150200乙大20030050075100150一般作业1.0d2.01502003005075100较粗糙作业2.0d5.0粗糙作业d5.0一般观察生产过程大件贮存有自行发光材料的车间305075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作业区域内及其临近的井、坑、孔、洞、沟道上部盖板应牢固,并与地面平齐;如
6、果盖板被暂时移除(如异地修复),应在其四周装设坚固的临时防护栏杆,并明显位置设置“当心坠落”警示牌。承重盖板上应有明显的承载标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作业区域内敞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周围以及作业平台临空面有牢固的不低于 1050mm 高的双横杆栏杆和不低于 180mm 高的护板。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作业场所的升降口、吊装孔、楼梯、平台及步道等必须有防护栏杆和护板(踢脚板)。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1050mm,护板(踢脚板)高度不低于 100mm,栏杆间距不大于380mm,立柱间距不大于1000mm。如因作业需要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坚固的临时遮栏,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当心坠落”警示牌。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作业场所邻近设备的转动部分(如联轴器、链条及裸露部分等)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它防护设施(如栅栏),且牢固、完整。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作业场所高温容器、管道等表面保温完好。当环境温度在 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 50。油系统周边的热管道或其它热体的保温层外面必须包有铝皮或铁皮,连接处扣缝严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作业场所的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超过下表限值。工作场作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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