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室安全活动记录部室安全活动记录活动时间:主持人:参加活动负责人:参加人员:活动内容:学习安全生产法一、安全生产的立法目的: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二、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的时间效力是:“本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使用本法。”三、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措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效果评估:通过学习,
3、讨论对新的安全生产法的条文有了深刻的了解,提高了安全意识,对本企业的隐患有了深刻的认识。签字:安全活动记录检查审核人签字:部室安全活动记录部室安全活动记录活动时间:主持人:参加活动负责人:参加人员:活动内容:学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于2007年3月28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使用本条例。第四条: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九条: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
4、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
5、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早晨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火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输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效果评估:通过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的深入学习讨论。提高了自身和企业的安全意识,也对事故的处理办法有了很大的进步。签字:安全活动记录检查审核人签字:部室安全活动记录部室安全活动记录活动时间:主持人:参加
6、活动负责人:参加人员:活动内容:学习灭火器的安全使用方法灭火器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产品来操作,这里介绍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背负式干粉灭火器。手提式灭火器:这类灭火器包括清水灭火器、空气泡沫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和干粉灭火器,使用这类灭火器时,可手提灭火器的提把或提圈,迅速奔至距燃烧处约5米左右(清水灭火器约10米),放下灭火器,拔出保险栓,一手握住灭火器的开启压把,另一只手握住喷射软管前端的喷嘴出(二氧化碳灭火器应握住手柄)或灭火器底圈,对准火焰根部,应注意以下几点:在携带灭火器奔跑时,要保持竖直不能横置,要保持其竖直以免提前混合发生化学反应。有些灭火器在灭火操作时,要保持竖直不能横置,否则驱动气体短路泄漏,不能将灭火器喷出。这类灭火器有1211灭火器、干燥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空气泡沫灭火器、清水灭火器等。扑救容器内的可燃液体火灾时,要注意不能直接对着液体喷射,以防止可燃液体飞溅,造成火势扩大,补救扑救难度。扑救室外火灾时,应站在上风方向。使用清水灭火器、碱灭火器和泡沫灭火器时,不能直接灭带电设备火灾,应先断电再灭火,以防止触电。灭A类火时,随着火势减小,操作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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