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1/131场站管理中心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场站管理中心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章总总 则则第一条为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校发201725 号文件精神,结合场站管理中心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常驻地是指场站管理中心机关、基层场站工作人员长期工作地所在的县(区、市)行政区划范围。第三条差旅费是指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第四条差旅费标准由场站管理中心按照学校要求统一制定、调整,经计划财务处批准后发布实施。第五条职工出差,一律实行登记报告和审批制度。出差前个人务必填写职工出差审批单,向所在单位登记报告。特殊情况的应通过电
2、话、手机短信等形式报告。事先不报告,或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一律按照旷工或脱岗论处,并由个人承担因私自外出产生的一切后果。第六条职工出差应当向直接上级领导报告审批。第二章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2/132第八条城市间交通工具,不应超过以下标准(三类):交通工具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含旅游船)飞 机其他交通工具标准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火车连续乘坐超过 6 个小时的,可以购买火车软席、高铁/动车
3、一等座。第九条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第三章第三章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第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十二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和实报实销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在常驻地境内出差,不发给市内交通费。在常驻地邻县(区、市)境内出差,每人每天发给市内交通费 40 元;在常驻地邻县(区、市)区域以外出差,每人每天发给市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3/133内交通费 80 元。出差期间实际支出超出市内交通费包干标准、合理范
4、围内,凭发票据实报销。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自带(出租)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第四章第四章住宿费住宿费第十三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四条住宿费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件)。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单间或标准间。第十六条在常驻地境内出差,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不得报销住宿费;校外场站人员到杨凌出差,个人有食宿条件的,不安排住宿,不得报销住宿费。工作人员超出批准计划时间,或超出住宿标准所发生的住宿费不得报销。第五章第五章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第十七条伙食
5、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4/134第十八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下列标准包干使用:在常驻地境内者出差,不享受伙食补助费用;在常驻地邻县(区、市)出差,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60 元;在常住地邻县(区、市)以外区域出差,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 100 元。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 120 元。校外场站人员到杨凌出差,且个人有食宿条件的,驻勤期间不享受伙食补助费。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安排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个人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第六章第六章会议、培训等差旅费管理会议、培训等差旅费管理第二十条职工参加会议、培
6、训等,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等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标准报销。会议、培训等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的,凭会议和培训通知据实报销住宿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二十一条长期参加学习培训的,期间不发市内交通费。学习期在一个月以内的,按学习地的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5/135发给生活补助;一个月及以上的,按每天 60 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管理干部参加培训、调训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按差旅费标准报销有关费用。第二十二条火地塘试验林场职工在驻勤期间,每人每天发给驻勤(伙食)补助 60 元。职工出差(含往返路途)执行出差标准,但不得重复计算驻勤补助。驻勤补助发放和差旅费报销在当月月底同步进行。驻勤期间不发市内交通费。第七章第七章报销管理报销管理第二十三条差旅费管理坚持“实事求是、高效务实、厉行节约”的原则。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转嫁给其他单位。第二十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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