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伤亡事故处理与结案一、伤亡事故处理原则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二、责任事故劳动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要分清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主要调查处理责任事故。1.责任事故是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2.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技术改造、发明创造、科学试验活动中,因科学技术条件限制无法预测而发生的事故;3.责任追究(1)有下列情节之一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安全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
2、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实行经济承包、租赁,承包合同没有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和相应劳动安全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操作或指挥生产,而造成伤亡事故的;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措经费,改善劳动条件,造成伤亡事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对危机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
3、守,不及时整改,造成伤亡事故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违反操作规程,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伤亡事故的;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伤亡事故的。(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对有关人员加重处罚:对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或故意迟延不报的;在事故调查中,故意移动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干扰事故调查,隐瞒事故真象,弄虚作假、玩忽职守、
4、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甚至嫁祸于人的;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指挥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和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在短期内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企业接到劳动安全监察意见书后,逾期不清除隐患而发生伤亡事故的;有意拖延事故调查处理,不按时结案的。三、处理程序1.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确定事故原因;2.由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规和事故后果,对事故单位及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3.事故调查组根据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建议,由企业生产、设备、动力等有关职能科室共同研究制订措施,落实负责人
5、和完成时限;4.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5.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执行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6.填报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填报事故调查报告书,根据事故类别按规定程序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审批结案;四、处罚1.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的概念和性质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应受惩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惩罚的社会功能主要在于督促工作人员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防止和限制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在劳动安全方面,对因违章而造成的责任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事故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和企业单位,按照劳动法、违反劳动法行政处
6、罚办法规定以及有关法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劳动安全方面的行政处罚有两种:一种是劳动安全监察机构从外部对违反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规定造成重大责任的单位或行政领导者执行的处罚;另一种是企业、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在内部对所属工作人员、工人违反劳动安全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形式及原则劳动安全监察机构,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安全法规规定,对违反法规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给予下列行政处罚:罚款;建议有关部门注销或收回前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建立该单位的主管部门令该单位停产、整顿、封闭。对违反劳动安全法规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可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以上处分的实施原则是:对违反劳动安全法规,造成伤亡或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追究纪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时,必须本着严肃慎重的方针,按照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和后果参照本人对安全生产工作一贯表现和错误认识程度,给予恰如其分的处分。对违反劳动安全法规,造成一定伤亡和损失的事故责任者,仍然可继续担任现行职务的,可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低职务(岗位)工资等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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