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行事故预防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首先在于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者及员工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正确认识和学习职业安全健康法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其次是能够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第二条为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及公司(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三条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并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
2、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考核,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第四条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再培训。第五条新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新从业人员指新来公司(厂)的员工(含干部),包括学徒工、学习生、代培人员、新合同工等,新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分配上岗。新从业人员的教育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1、一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厂)安全环保部负责。教育内容:学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公司(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2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典型事故案例等。2、二级安全教育;由生产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
3、或安全技术组专职安全员负责。教育内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工艺流程、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本单位事故教训,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及要求等。3、三项安全教育:由班长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内容:岗位安全生产特点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和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的使用方法;事故、经验教训和安全注意事项等。第六条从企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 1 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生产单位和生产班组两级安全教育。第七条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
4、教育培训1、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2、特种作业的范围按国家相关的规定确定,其中包括有: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作业;爆破作业;压力容器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危险物品作业;矿山通风、排水、采掘、提升运输等。3、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培训3教育,并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按国家相关规定按时通过复审。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 6 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践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九条全员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1、对在
5、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全员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单位的安全管理举措和安全生产状况;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3、全员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形式有:每天在班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议;各类安全生产培训班;事故现场会;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竞赛;张贴安全生产张贴面、标语等;4、各生产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时间不得少于 4 小时。5、外包队伍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比照本制度执行,安全管理机构及外包队伍监管单位督促、协助外包队伍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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