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晋江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管理服务等行为,建立科学、规范、公平、有序的安全生产专业化服务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机构,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辅导、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其它安全生产帮扶指导等专业技术服务,或者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政府有关部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提供安全生产社会化
2、服务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服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与服务机构建立法定劳动关系,在机构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等活动的人员。(三)服务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上述服务活动,市应急管理局对其服务内容、服务过程、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进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对提供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安全培训等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二、告知登记(四)实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告知登记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服务机构,应当在初次开展业务之前,主动向晋江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告知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1告知登记表;2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资质证明(复印件);5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6机构情况介绍(包括部门设置、从业人员资格信息及名册、资产设备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等);7近三年度项目业绩汇总表;8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9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以上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服务机构公章。(五)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对服务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对材料不实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服务机构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六)服务机构的告知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七)已在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完成告知登记的,无需再向晋江市应急管理局进行
4、重复告知登记,但仍应在初次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从业活动前,主动向晋江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信息登记,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三、从业规范(八)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九)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十)服务机构应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作用,为委托单位提供准确可靠的专业技术服务。(十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十二)服务机构应当健全完善规章制度,
5、对技术服务过程中的过程控制记录、现场检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进行归档保存。(十三)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执业标准及规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过程中自觉接受市应急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十四)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委托单位签订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范围、期限、价格和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提供相应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十五)服务机构应当规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收费行为,实行市场调节价,但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压价,扰乱市场秩序。(十六)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2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3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
6、执业印章的;4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5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7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十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2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报告;3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单位或者他人利益;4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5非法挂靠、转包项目;6故意贬低、诋毁其他服务机构;7抄袭他人成果或复制其他技术报告;8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服务走过场、只作台账不做辅导等;9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服务机构从业;10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11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12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服务报告、原始记录、证明等材料上签名;13未经服务机构允许以个人名义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14以应急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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