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火作业承包协议发包单位(甲方):承包单位(乙方):合同名称:为确保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人员及设备安全,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特签订此承包工程安全协议,具体条款如下:第一条人身安全的管理(一)承包单位必须合法使用能胜任工程需要的施工人员,提供身体健康证明、严禁使用未成年工、老、弱、病者(使用施工人员男性不超过55岁,女性不超过45岁);更换人员要办理手续。(二)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持证上岗,证件的复印件应交甲方备案,且不得冒名顶替;(三)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入厂手续,不得随意更换人员,更换施工人员必须重新办理手续。施工人员应遵守发包单位的规章制度,违规、违纪
2、者按有关规定处罚。(四)乙方负责管理厂区责任区内安全文明卫生工作的人员,乙方管理职能及安全管理责任不变,发包单位只负责划分责任区及考核。(五)甲方应组织承包方,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和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协调、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并按照法律要求负担业主应该履行的安全责任。(六)甲方负责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施工安全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资质,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七)甲方负责审核、批准工程动火、起重吊装、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防腐工程、高空作业、临时用电工程、封闭空间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危险作业专项施工
3、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现场监督乙方动火、吊装等危险作业安全措施的执行。(八)甲方协助乙方对入厂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知识、厂规厂纪的教育培训及考试;监督、检查乙方入厂人员进行入厂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九)甲方监督、检查乙方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十)甲方监督、检查乙方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情况;(十一)乙方参加粉尘等有害工种工作人员,必须提供健康证明,长期接尘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轮换;(十二)乙方参加施工的电工、焊工、起重工、爆破工、机动车司机、潜水作业人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能上岗。乙方要如实报告特种作业工作人员的资格状况
4、;(十三)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发),提交甲方安监部备案,做到持证上岗。(十四)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乙方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甲方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动火、起吊等重大危险作业均需每次编写专项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报经甲方审核后,方可实施。(十五)乙方加强施工现场日常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安全规程和作业程序。必须虚心接受甲方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完成率必须达到100%。第二条施工机具(含登高用具)的安全管理(一)承
5、包单位使用的法律规定强制检验的施工机具,必须经国家有关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施工用大型电动、气动机具、压力容器、起重挖掘等设备必须向发包单位安监部门提供所使用大型机械设备合格证书、检验证明以及目录登记表并登记备案,自己负责维护和保管;甲方监督、检查乙方施工机械、安全设备、安全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测、检验等管理和使用工作;(二)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借用施工机具,需办理借用手续,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归还时保证机具完好,如有损坏按实际损坏价值赔偿;(三)承包单位要求发包单位配合的工作(如起吊设备),在双方确认的安全措施中,应写明双方的安全职责;(四)承包单位使用的脚手架,由承包单位自
6、行验收合格并实行合格挂牌制度。使用脚手架作业时,作业者应遵守相关安全规程、规定要求,安全责任自负。第三条作业坏境安全管理(一)发包单位有责任向承包单位提供安全的作业坏境。如工作现场附近存在带电、转动、移动设备或有毒有害物质,发包单位应向承包单位做好安全交底,一起做好断电、断水、断汽、防止机械转动、防止有害物质泄漏等安全隔离措施后,承包单位方能开工,未经同意,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在电厂区域开展挖掘等涉及地下设施安全的作业;如有挖掘等涉及地下设施安全的,甲方应将地下设施情况向乙方交底;(三)承包单位带入厂区的危险品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全地保管和使用,在现场使用危险品必须得到电厂有关部门的同意,并做好安全措施;(四)施工中动火作业应按电厂的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在发包单位监督下做好安全措施。工作完毕必须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消除火灾隐患,防止发生火灾。第六条公用设施的安全(一)施工人员必须爱护电厂的公用设施、道路、绿化、建筑物等,遵守电厂的文明施工规定,不得损坏和污染公用设施;(二)施工人员使用电厂的电力、水源、气源、建筑物等,必须在合同中或相应的协议中规定使用的范围、地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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