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井下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煤矿井下安全用电管理规定1.总 则1.0.1为了加强煤矿企业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管理,指导矿山企业安全监督检查,特制订本细则。1.0.2本细则适用于煤矿企业矿井供电系统的安装、维修、使用、检查和管理。1.0.3煤矿企业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标准等有关规定,加强日常检查管理。1.0.4本细则中未涉及到的功能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当本细则国标、行标不一致时以国标、行标为准。2.2.电气作业人员电气作业人员2.1 电气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2.1.1年满十八周岁。2.1.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职工作的病症和生理缺陷。2.2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职业资格
2、培训和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作业。2.3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要求(含现场运行规程和操作票制度、操作监护制度、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等)。熟悉岗位电气系统接线图、设备编号、运行方式、操作步骤和事故处理程序。2.4掌握电气作业中保证安全的组织和技术措施。2.4.1组织措施a.工作制度b.工作许可制度c.工作监护制度d.工作间断制度。e.工作转移制度。f.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2.4.2技术措施a.停电。b.验电。c.装接接地线。d.悬挂标示牌,装设遮栏和开关加锁等。3 3.供供电电线线路路3.1 地面线路3.1.1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任一回路都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60000t以下矿
3、井采用单回路供电必须有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备用电源。3.1.2矿井地面变电所的电能应分别来自电力网中的两个区域变电所和发电厂。3.1.3 矿井的两回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别接任何负荷。3.1.4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3.1.5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3.1.6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3.1.7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房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其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机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4、。主要设备房的两趟电源,在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即绞车与绞车、瓦斯泵与瓦斯泵可互引一回路作为备用。3.1.8架空线路检查以下内容:(1)电杆根部是否腐朽。(2)基础线支撑是否牢固。(3)杆塔是否歪斜。(4)设计强度是否达到要求,钢筋混凝土杆是否有裂纹。(5)线路是否有破损断裂痕迹。(6)杆与杆之间的距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7)是否有巡回检查制度和记录。(8)隐患是否及时处理。3.1.9安全检查方法3.1.9.1 深入现场直接观察检查(1)用望远镜观察线路的破损断裂痕迹。(2)直接检查电杆。(3)用尺丈量电杆之间的距离。3.1.9.2检查资料(1)检查设备的供
5、电系统图。(2)检查各种供电技术资料。(3)检查各种巡回检查记录、隐患处理记录。3.2 电 缆3.2.1 电缆选用3.2.1.1 电缆实际敷设地点的水平差,与电缆规定的允许敷设水平差相适应。3.2.1.2采区工作面电源电缆绝缘强度达到要求。3.2.1.33.2.1.3 电缆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即保障作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其电阻值不超过规定值:用于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缆、作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的电阻值,都不得超过1Q;其他电气设备用的电缆、作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电阻值,不得超过2。3.2.1.4 铝芯电缆使用符合下列规定。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井下主变电所至采区变电
6、所之间的电缆可采用铝芯。其他地点的电缆不得用铝芯电缆;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电缆;发现铝芯电缆的接线盒温度较高时,必须停电处理;接地线不准使用铝芯电缆。3.2.1.53.2.1.5 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符合下列规定。在立井井筒或倾角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采用钢丝铠装不滴流铝包纸绝缘电缆、钢丝销装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缆或钢丝铠装铅包纸绝缘电缆;在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井巷内,应采用钢带铠装不滴流铅包纸绝缘电缆、钢带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缆或钢带铠装铅包纸绝缘电缆;在立井井筒或倾角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垂深大于100m时,应采用双层细圆钢丝或粗圆钢丝铠装电缆。3.2.1.6 移动变电站须用监视型屏蔽橡胶电缆。3.2.1.7低压动力电缆应是矿用不延燃橡胶电缆,并符合下列要求。1140V 设备使用的电缆,应用分相屏蔽的矿用移动屏蔽橡套软电缆。对承受拉力的电缆应采用VCBPQ采掘机用抗拉型移动屏蔽橡套软电缆。采掘工作面中660V 或380V 电气设备,应使用带有分相屏蔽的橡胶绝缘屏蔽电缆。煤电钻须使用专用的01型橡套电缆。固定敷设的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电缆采用铠装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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