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线厂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生产效率,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线厂所有员工、承包商及临时工作人员。第三条线厂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厂长对本厂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全面管理。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严格遵
2、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第八条承包商和临时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现场安全管理。第三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九条线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四)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五)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七)特种作业管理制度;(八)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九)环境保护制度;(十)应急预案制度。第十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操作规程、检查标准、事故报告流程等内容。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一条线厂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第十二条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三条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作业。第十四条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第十五条线厂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第十六条安全生产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三)设备设施安全状况;(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情况;(五)消防安全设施及消防通道状况;(六)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七)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第六章事故报告和处理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并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九条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及时准确的原则。第二十条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应及时通报全厂,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线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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