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莞市东坑镇“1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11 月 2 日 17 时 34 分左右,在东莞市东坑镇寮边头村道边坑路 15 号对出路段发生一宗一辆叉车和一行人发生碰撞,造成 1 人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事故发生后,东坑镇政府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同意,东坑镇人民政府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成立了由镇党委副书记殷河满同志为组长,东坑应急管理分局局长卢绍辉为常务副组长,东坑交警大队、东坑应急管理分局、东坑镇纪检监察办公室、东坑镇经济发展局
2、、东坑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东坑交通分局、东坑镇总工会、东坑镇寮边头村委会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东坑镇“1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聘请广东正航司法鉴定中心、广东永泰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协助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肇事车辆情况无号牌叉车,品牌型号
3、:龙工牌,车辆识别代号:机件紧密,无法拓印;发动机号:机件紧密,无法拓印;车辆使用性质:私用;用途:叉车,净重量:2300kg,所有人:李士明;该叉车核载 1 人,实载 2 人。该叉车系李士明个人自购自用;车辆没有购买任何保险。(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1.无号牌叉车驾驶人:李士明,男,汉族,1970 年 5月 29 日出生,户籍地:XX,暂住地:XX,公民身份证号:XX;持 C1 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41901089136,初次领证日期 2008 年 8 月 7 号,有效期至 2024 年 8 月 7 日,不符合驾驶叉车条件。经查,李士明无历史事故记录,2018 年至今共有 0 条非现场
4、违法信息记录;经交警部门安排医疗部门抽取李士明的血液送广东正航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 0mg/100ml,未酒后驾驶。2.行人:卢韦升,户籍地:XX,公民身份证号:XX,未成年,交通方式:步行,监护人:(1)父亲卢锐洪,1977 年 6 月 25 日出生,户籍地:XX,公民身份证号:XX;(2)母亲黄健萍,1979 年 6 月 17 日出生,户籍地:XX,公民身份证号:XX。3.无号牌叉车乘坐人:朱亚格,男,汉族,1987 年 7月 14 日出生,户籍地:XX,暂住地:XX,公民身份证号:XX。(三)肇事车辆属性鉴定情况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李士明驾驶的无号牌叉车进行属性
5、鉴定,鉴定结果为:受检的无号牌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为轮式专用车,属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四)肇事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情况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李士明驾驶的无号牌叉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无号牌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 16km/h。(五)肇事车辆检验检测情况交警部门委托广东永泰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无号牌叉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得到如下鉴定结论:受检的无号牌叉车制动系、转向系及照明、信号装置均功能有效。(六)事故现场情况1.天气情况:晴。2.道路情况:道路为南北走向的混合车道路面,南往东安路方向,北往寮边头村,从东安路往寮边头村方向道路总宽为 810cm
6、,路面干燥、平直、为斜坡,日间视线良好。3.肇事车辆位置:无号牌叉车发生事故后,李士明驾驶车辆离开现场至东坑镇寮边头村边坑路 18 号对出路段停下。4.车辆痕迹:无号牌叉车左前轮粘有头发、左前轮挡泥板、左后轮挡泥板、左后侧见有血迹、无号牌叉车左前轮挡泥板、左后轮粘有人体组织。5.路面痕迹:事故现场路面上遗留人体组织、血迹及死者卢韦升的一只鞋子。6.痕迹识别情况: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卢韦升皮肤与无号牌叉车左后轮后部挡泥板提取的生物组织之间进行基因分型比对,鉴定结果为:依据现有资料和 DNA 分析结果,在不考虑多胞胎、近亲及外缘干扰的前提下,支持无号牌叉车左后轮后部挡泥板提取的生物组织为卢韦升所留。(七)货物源头装载情况。事故发生时,无号牌叉车上载有李士明自行从东坑镇寮边头桃园工业区收集的废品及杂物(见图 5)。(八)交通事故责任认定1.李士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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