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85 号稀土管理条例 已经 2024 年 4 月 26 日国务院第 3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总理李强2024 年 6 月 22 日稀土管理条例稀土管理条例第一条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稀土资源,促进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和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稀土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条稀土管理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保护资源与开发利用并
2、重,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稀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稀土资源。国家依法加强对稀土资源的保护,对稀土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第五条第五条国家对稀土产业发展实行统一规划。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和组织实施稀土产业发展规划。第六条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稀土产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持续提升稀土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推动稀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第七条第七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稀土行业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稀土行业管理政策措施。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其他有关
3、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稀土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稀土管理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稀土管理相关工作。第八条第八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并向社会公布。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确定的企业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第九条第九条稀土开采企业应当依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投资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等项目,应当遵守投资项目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第十条第十条国家根据稀土资源储量和种类差异、产业发展、生态保
4、护、市场需求等因素,对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并优化动态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总量调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对稀土二次资源进行综合利用。稀土综合利用企业不得以稀土矿产品为原料从事生产活动。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矿产资源、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消防的法律法规,采取合理的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措施,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任何
5、组织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销售、出口非法开采或者非法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商务、海关、税务等部门建立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加强对稀土产品全过程追溯管理,推进有关部门数据共享。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和稀土产品出口的企业应当建立稀土产品流向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并录入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稀土产品及相关技术、工艺、装备的进出口,应当遵守有关对外贸易、进出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还应当遵守出口管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国家按照实物储备和矿产地储备相结合的
6、方式,完善稀土储备体系。稀土实物储备实行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不断优化储备品种结构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制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保障稀土资源安全需要,结合资源储量、分布情况、重要程度等因素,划定稀土资源储备地,依法加强监管和保护。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稀土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促进公平竞争。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稀土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监督检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要求其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进行调查和取证;(四)扣押违法活动相关的稀土产品及工具、设备,查封违法活动的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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