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全员参与、依法管理、文明服务、保证畅通、确保安全的原则,旨在创建一个安全、有序的校园交通环境。第三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员、行人等均需遵守本规定。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以及来校的校外单位及个人也应当严格遵守。第二章 责任主体及职责第四条 学校负责规划和建设校园交通设施及停车场(位),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就重大交通安全问题作出决策。第五条 保卫处
2、作为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起草并执行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二)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三)监督指导各单位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四)处理校园交通违章行为,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交通事故;(五)发放机动车电子通道出入卡;(六)协调对外交通安全事务;(七)提供交通服务;(八)接受公安部门监督,整改安全隐患;(九)维护交通设施;(十)完成其他交办任务。第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责,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外来人员注意交通安全,并配合保卫处工作。第七条 进入校园的所有人员都有义务学习并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及校规,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
3、进行劝阻或举报。第三章 校园道路管理第八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占道经营,不得擅自封闭、占用道路或做出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第九条 占路施工须经批准,施工单位需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安排人员疏导交通。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损坏交通设施及标识。第十一条 道路已划分车道的,各类车辆和行人应各行其道;未划分车道的,则遵循行人优先原则。第十二条 保卫处可根据需要实行临时交通管制或调整交通方案。第四章 机动车通行管理第十三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需经过验证、拍照后方可通行,必须减速慢行,听从指挥。第十四条 校园内行车须限速限时,谨慎驾驶,避免违规行为。第十五条 无关
4、社会车辆禁止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需经许可。获准进入的车辆须按指定路线行驶。第十六条 无牌无证摩托车、三轮车禁止进入校园,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审批。第十七条 校园道路限速 30 公里/小时,禁止超速行驶,禁止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第十八条 禁止在校内学驾机动车或进行危险驾驶活动。第十九条 运输物品出校需持单位证明,经登记后放行。第二十条 装载危险品车辆及超大超重货物运输车辆需提前申请,并按要求通行。第五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管理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行人应遵守校规,主动出示证件配合检查。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骑行速度不得超过 30 公里/小时;未成年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走需有监护人陪同。第二十三
5、条 禁止在校园内从事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如溜冰、滑板、追逐打闹等。第六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第二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应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妨碍交通。第二十五条 各建筑物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门前停车管理,保卫处定期督查。第二十六条 大型活动期间由保卫处划定临时停车区域。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组织活动需提前向保卫处报备。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置第二十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保护现场,救助伤员,报警并报告保卫处。第二十九条 保卫处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处理,对于重大事故及时通知公安部门。第八章 监督处理第三十条 学校对违规行为实行记分制,一年内累计记分达到 9 分者将受到处分。第三十一条
6、对违规停车的车辆,保卫处可采取强制措施。第三十二条 擅自封闭或占用道路者将被处罚。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将被勒令停止施工。第三十四条 在禁停区停车者将被警告教育,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进一步措施。第三十五条 未尽到管理责任的单位将被记违规一次。第三十六条 不配合交通管制者将被警告教育并记违规一次。第三十七条 强闯校门或堵门者将被禁止进入校园,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八条 违反限时、限速规定或不文明驾驶者将被警告教育,并视情况严重程度记分。第三十九条 在校园内无证驾车、酒驾、飙车者将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四十条 超速行驶者将根据超速程度被记违规分。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交通违规通报制度,对违规者予以公开通报。第四十二条 一年内累计记分达到 9 分的校内人员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第四十三条 单位交通违规情况将影响领导班子考核结果。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保卫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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