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气瓶使用基本规定气瓶使用基本规定(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并对气瓶使用安全负责;(二)使用前对气瓶进行安全状况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不得使用,应立即通知生产供应部收回;1.超过检验期的;2.气瓶上没有粘贴气体充装检验合格证的;3.气瓶的颜色标记与所需气体不符,或者颜色标记模糊不清,或者表面漆色覆盖在另一种漆色之上的;4.瓶体上有不能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的缺陷,如严重的机械损伤、变形、腐蚀等;5.瓶阀漏气、阀杆受损、侧接嘴螺纹旋向与所需的气体性质不符或螺纹受损的;6.在氧气或氧化性气体气瓶上或瓶阀上有油脂物的;7.气瓶不能直立,底座松动、倾斜的;8.瓶帽、防振圈等安全附件不全或损坏
2、的;9.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的。(三)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瓶体干燥;(四)如无特殊情况,气瓶应立放使用(乙炔瓶严禁卧放使用),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五)严禁敲击、碰撞、烘烤、暴晒;(六)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或对瓶体进行焊接;(七)严禁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八)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它气瓶倒装;(九)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十)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必须配置单向阀、止回阀等防止倒灌的装置;(十一)氧化或氧化性气体气瓶不得污染油脂;(十二)严禁将瓶内气体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和乙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的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十三)气体用完后,应标上“空瓶”字样,并及时通知生产供应部将空瓶收回;已用部分气体的气瓶应把剩余压力写在瓶身上;向生产供应部库房退回未使用的气瓶,应标上“满瓶”字样;空实瓶应分开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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