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气瓶安全管理细则气瓶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第一 章总则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生产所需各类气瓶的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因气瓶使用、管理不当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及承包商各类气瓶的使用管理。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技术科(一)技术科是公司各单位气瓶的归口管理部门;(二)负责公司各单位气瓶的选型、购置、使用、维护
2、、检验等的管理工作。(三)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程、管理办法;第五条安全监察科(一)负责对气瓶的使用、检验等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二)负责根据国家、行业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气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程,修订本管理细则。第六条各单位(一)执行公司气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二)负责本单位气瓶台帐、技术档案、维检修记录等的建立和各类报表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三)具体负责本单位气瓶的使用、检验等工作。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七条气瓶的颜色标志气瓶的颜色标志是指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字色和色环,其作用一是识
3、别气瓶的种类,二是防止气瓶锈蚀。颜色标志见附件气瓶颜色标志一览表。第八条气瓶专用要求盛装单一气体的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制造标志规定相一致的气体,不得更改气瓶制造标志及其用途,也不得混装其他气瓶或者加入添加剂。第九条气瓶的储存(一)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二)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雨水淋湿,尤其是夏季雨水较多,谨防仓库内积水,腐蚀钢瓶;(三)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的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四)气瓶放置应
4、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五)盛装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线源。第十条气瓶的安全使用(一)各单位应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验的气瓶;(二)各单位应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自备瓶应由充装注册单位委托管理,实行固定充装;(三)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四)气瓶的放置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可燃、助燃气体瓶与明火的
5、距离一般不小于10m;(五)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倾倒的措施;(六)夏季应防止暴晒;(七)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瓶阀发生冻结时严禁用火烤;(八)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九)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气瓶在工地使用或其他场合使用时,应把气瓶放置于专用的车辆上或竖立于平整的地面用铁链等物将其固定牢靠,以避免因气瓶放气倾倒坠地而发生事故;(十)使用中若出现气瓶
6、故障,例如:阀门严重漏气、阀门开关失灵等故障,应将瓶阀的手轮开关转到关闭的位置,再送气体充装单位或专业气瓶检验单位处理。未经专业训练、不了解其瓶阀结构及修理方法的人员不得修理;(十一)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十二)使用单位应做到专瓶专用。严禁用户私自改装、擅自改变气瓶外表颜色标志、混装气体,造成事故的,必须追究改装者责任;(十三)使用氧气或其他氧化性气体时,凡接触气瓶及瓶阀(尤其是出口接头)的手、手套、减压器、工具等,不得沾染油脂。因为油脂与一定压力的压缩氧或强氧化剂接触后能产生自燃和爆炸;(十四)盛装易起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不得置于有放射线的场所;(十五)当开启气瓶阀门时,操作者应特别注意缓慢,如果操之过急,有可能引起因气瓶排气而倾倒坠地(卧放时起跳)及可燃、助燃气体气瓶出现燃烧甚至爆炸的事故。第十一条短途搬运气瓶的注意事项(一)气瓶搬运以前,操作人员必须了解瓶内气体的名称、性质和安全搬运注意事项,并备齐相应的工具和防护用品;(二)凹心底气瓶在车间、仓库、工地、装卸场地内搬运时,可用徒手滚动,即用一手托住瓶帽,使瓶身倾斜,另一手推动瓶身沿地面旋转,用瓶底边走边滚,但不准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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