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原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中原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总份,第份物资部气瓶安全管理规定物资部气瓶安全管理规定一、本规定适用于氧气瓶、乙炔气瓶、二氧化碳气瓶、丙烷气瓶、液氧气瓶的采购、储存、发放和检验。二、物资部责任:1、必须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气瓶;应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2、气瓶入库储存前,检查验收人员应仔细检查每一个入库的气瓶的安全附件如胶圈、护帽等是否完整,有无影响气瓶安全使用的缺陷,如瓶体变形、机械损伤或严重的腐蚀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3、气瓶的储存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入库的空瓶与实瓶应分别直立放置,并有明显的标志;氧气瓶、乙炔瓶同库存放应保持2米以
2、上的安全距离;气瓶储存库的周围应设置一些安全警示语牌,如“禁止烟火”、“当心爆炸”等各类必要的安全标志;应配备必要的、有效消防器材。4、气瓶发放时,库房管理员必须认真填写气瓶发放登记表,内容包括:气体名称、入库日期、发放日期、领用单位、领用者姓名、发放者姓名等。5、氧气瓶、乙炔瓶及其附件的检验应到国家规定的有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氧气瓶、乙炔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供气单位提供的气瓶库房管理员应督促其按期检验;对超期未检的气瓶,气瓶站库房管理员要严格管理制度把好关,不符合标准的气瓶一律不得入库。三、生产分厂责任:1、使用单位以空瓶换实瓶时,空瓶的护帽、胶圈等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换气。四、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物资部201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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