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气瓶安全管理规定气瓶安全管理规定为了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确保气瓶在使用、检验、充装、运输等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1 1、管理、管理1.1公司内气瓶管理由设备部门归口管理。1.2公司各二级单位应按规定配备专门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对本单位气瓶的检验、充装、运输、使用等各环节进行严格管理。1.3在公司的各承建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气瓶的安全管理。1.4安全部门负责对气瓶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2 2、检验、检验2.1气瓶的定期技术检验应由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资格证的单位进行;检验人员应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应的检验资格证书,才能从事检验
2、工作。2.2检验气瓶前,必须对气瓶的介质进行处理并确认,达到有关安全要求后,方可检验。检验人员应认真做好检验项目的详细记录。2.3检验的气瓶按有关要求和标准,做好漆色和充装标记,装好安全附件,并按规定打好检验钢印。3 3、充装、充装3.1 充装必须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方可充装气瓶充装许可证规定的相应介质。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经地(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3.2气瓶充装站必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可靠的充装系统。3.3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安全检查,并对气瓶充装安全负责。3.4向气瓶使用
3、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标签。3.5充装气瓶的衡器,至少每三个月校验一次,操作人员应随时检查衡器,如发现不准确,应立即送检。3.6充装应严格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充装系数进行充装量的计算,不得有超装现象。并按规定对所充装的气瓶进行复称工作。3.7充装时,按规定对气瓶进行充装检查,合格后,方可充装。按规定详细填写好充装记录。3.8充装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3.8.1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按规定进行产权转移气瓶的建档(数量、瓶号)3.8.2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3.8.3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要有充装单位登记标志。3.9永久气体的充装装置
4、,必须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的错装,充气后在20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工作压力。4 4、装卸和运输、装卸和运输4.1气瓶运输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得托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4.2装卸运输时,均应旋紧瓶帽、轻装轻卸,禁止抛滑、肩杠、背负、拖拉等容易碰击的野蛮作业。4.3气瓶在运输车上应固定牢靠。汽车装运气瓶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方,装瓶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4.4夏季气瓶储存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4.5运输可燃、有毒气体气瓶时,严禁烟火,并配有灭火器材和防毒器材。司机、押运人员应经特种安全培训取得上岗证,并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和防毒器材。4.6所装介质
5、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5 5、使用、使用5.1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对气瓶设有专管或兼管人员,使用人员应了解所用气体性质,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本规定。5.2使用单位应经常检查气瓶,不准使用超期气瓶。5.3使用单位应加强气瓶维护,保持安全附件齐全。5.4在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5.4.1禁止敲打、碰撞。5.4.2瓶阀瓶身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也不得用高于40的热水淋。5.4.3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性物质,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米。5.4.4防止日光曝晒、雨淋。5.4.5不要放在容易跌落或容易受到外来撞击的地方。5.4.6慢开、慢关,身体勿对着瓶嘴。5.4.7永久气体
6、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55MPa,液化气体瓶应留有不小少0.51%规定的充装量的剩余量。5.4.8使用气瓶场所的大气温度一般不应超过35,当高于35时,应采取降温措施。5.4.9使用、充装氧化性气体的气瓶时,严禁接触油脂。5.4.10严禁把气瓶作为工具使用,气瓶上不得坐人。5.4.11工作前应检查减压器、管道、卡头、螺栓等联接件。5.4.12保持安全附件完好。5.4.13工作结束后把气瓶放在规定地点存放。6 6、储存保管、储存保管6.1储存气瓶的仓库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存放带压、有毒气瓶的仓库,应在门前、库内设立危险、有毒、防火等制度。6.2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放倒时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高度不超过一米而且不超过五层,并有防滑装置。6.3仓库应是单层建筑,房顶为轻型结构、门窗向外开,玻璃为毛玻璃或刷自漆,地面平滑。通风良好。6.4应有防雷措施,电气设备符合防护要求。6.5互相接触后可能引起危险的气瓶严禁放在一起,应分别存放。6.6具有足够的消防和防毒器材,仓库周围,10米内严禁烟火和堆放易燃物品及明火。6.7库房管理人员应遵守岗位责任制和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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