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石油开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石油开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一、行业通用一、行业通用(13(13项项)1.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外包工程项目项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在硫化氢环境中作业的人员未经硫化氢防护培训合格,从事钻井、完井、修井、测试作业的重要岗位人员未按照法规要求经井控技术培训合格。2.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或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3.两个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交叉作业未明确作业过程中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或未指定负责现场统一协调安全管理的人员。4.区域探井和高压、高含硫、高产油气井钻(修
2、)井作业未经开工验收合格,未经建设单位批准钻开油气层或打(射)开目的层;配制的钻(修)井液密度和PH值或储备加重钻井液、加重剂不符合设计要求。5.在运行的油气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上动火作业,或进入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缺氧窒息风险、情况不明的受限空间作业,或进行潜水作业,未执行审批制度或作业前未确认安全条件。26.在硫化氢环境中作业的人员未按规定配备使用硫化氢防护装备。7.水泥浆未达到固井设计要求的候凝时间即进行下步井筒作业。8.未按法规、标准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有毒有害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紧急关断系统,或系统主要功能失效。9.划分为0类和1类的危险区未按法规、
3、标准的要求设置防爆设备。10.油气生产系统、火气探测系统的报警或联锁关断信号旁通未按控制程序进行管理。11.井控设备未按法规、标准的要求配置、安装、试压、检验;地质录井在用气侵、溢流监测报警系统主要功能失效,或擅自停用。12.石油钻机和修井机未配备天车防碰系统或其主要功能失效,井架未经检验合格。13.采油(气)井的持续环空压力超过对应外层套管最小抗内压强度的80%,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二、陆上石油专用二、陆上石油专用(9(9项项)1.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未依法与其矿权范围交叉重叠且同时开采的主体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在含硫化氢天然气集输管道的安全距离
4、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爆破作业。3.未对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油气管道、石油3工程施工现场、生活营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按设计要求采取控制措施。4.三级及以上油气站场、高含硫化氢油气钻(修)井场与人员密集场所的公众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5.区域探井、天然气井、高含硫化氢油井钻(修)井作业未按标准配置放喷点火装置。6.液态烃、压缩天然气运输槽车充装系统未按标准安装紧急切断阀和防脱拉断阀。7.油库、油罐区、油品装卸区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未按标准设置,或未定期检测。8.进出天然气站场的天然气管道未按标准设置截断阀。9.压裂管汇元件未经检测合格,施工高压区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三
5、、海洋石油专用三、海洋石油专用(9(9项项)1.海洋石油生产设施未取得发证检验证书。2.自升式钻井平台插桩作业前未根据井场调查报告进行风险分析并完成应急预案。3.海洋石油设施未制定并执行防台风应急预案。4.未按法规要求编制或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按法规要求组织消防演习、弃平台(装置)演习、井控演习、人员落水救助演习、硫化氢演习。5.未按法规、标准的要求设置消防系统,或系统主要功能失效。6.救生艇(筏)的配置或布置不符合法规、标准要求,或4救生艇的释放、动力、供气功能失效未采取控制措施。7.气井、自喷井未按法规要求安装井下安全阀,或井下安全阀功能失效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采取控制措施。8.固定式导管架平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经对主结构安全风险评估合格并经发证检验机构确认继续服役。9.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原油舱超压和真空未设置两级保护或两级保护功能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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