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为规范本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的条件、许可和监护等方面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使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及第三方施工单位在本公司的动火作业。3、职责3.1、安全员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3.2 作业负责人主管3.2.1 各车间的设备科长、机修主管为作业负责人主管,负责动火安全作业票签字及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3.2.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编制人:签字确认、作业负责人主管意见:同意作业并签字确认)3.2.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
2、场。3.3 动火人(作业人)3.3.1 动火人必须有特种作业作业证。3.3.2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辨识(填写气体取样分析、代表性气体、分析结果并签字)和安全措施的制定。3.3.3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在动火安全作业票上签字确认。3.3.4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3.3.5 每次动火前 30 分钟(含动火停止超过 30 分钟的再次动火,二级动火停止不得超过 60 分钟)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负责呈验动火火证,再次(填写气体取样分析、代表性气体、分析结果并签字)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3.3.6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3.3.7 应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票。3.4 监护人
3、3.4.1 监护人由动火点所在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专门人员担当或安排一名机修人员、监护人需在动火安全作业票接受交底人签字确认。3.4.2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3.4.3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3.4.4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3.4.5 作业完成后,会同动火负责人、动火火人进行现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3.5 当班主管负责人3.5.1 对所属生产系统的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4、;3.5.2 检查、确认动火安全作业票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票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对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票进行现场验票签字确认(填写:安全措施到位,已经验票);3.5.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3.5.4 作业完成后,会同动火负责人、动火火人进行现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并完工验收签字确认(填写动火作业措施到位作业现场已清理),方可离开现场。3.6 安全员3.6.1 执行动火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3.6.2 凡公司区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安全员必须到现场;3.6.3 安全员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人(安全管理部门意见栏中签字确认);3.7 动火作业审批人3.7.1 动火作业审查批准人为本公司厂长或副厂长、生产厂长;3.7.2 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环境,审查确定动火火等级,审查完善防火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票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在动火作业审批人意见栏中签字确认。3.8 特殊动火火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经理复查后,报公司总经理终审批准并向属地乡镇(街道)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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