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商管理制度1、目的、目的为了选择合格的承包商,确保施工、生产、质量的安全,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制度适合本企业承包商的管理。3、职责、职责3.1 总工办负责承包商的资格审查、教育、施工监督检查验收;3.2 行政部负责后勤物资的供给;3.3 各车间、部门和分管领导按职责归口管理。4、控制程序、控制程序4.1 资格预审4.1.1 承包商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企业的经营能力和范围、以往的业绩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范围等内容;4.1.2 总工办组织其它科室、车间针对承包商提供的内容进行审核,确定承包商的安全生产作业能力,根据审核结果选
2、出适合的承包商,将审核结果报总经理,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正式选用承包商;4.1.3 总工办汇总各科室意见,针对承包商的施工内容提出安全生产要求,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4.1.4 承包商要根据企业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编制必要的生产计划,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检查与作业有关的安全设施、配备,接受企业安全培训教育。4.2 作业监督4.2.1 总工办对承包商的作业落实安全责任人,作业过程中,承包商有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施工作业的实际情况,落实安全措施;4.2.2 承包商人员涉及到动火、临时用电、登高、吊装、动土、断路、抽堵盲板、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到安全环保部,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许可证,采取
3、必要的措施,确保安全下才能作业;4.2.3 总工办针对作业内容不定时的检查监督承包商的施工作业和安全生产状况,填写承包商作业安全检查表。4.3 施工中的安全措施4.3.1 承包商主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4.3.2 承包商要爱护厂内公物及设备、管道和消防设施(器材),未经总工办批准办理许可证,严禁动用公司设备,但紧急情况可先使用我公司消防栓和其他消防器材,但事后必须及时报告和照价补偿。禁止无端爬越厂区内的各种机械装置、建筑物或在其上面做与本施工工作无关的事情。4.3.3 承包商所带(开)施工车辆必须接受保安检查和登记,
4、按照规定戴好阻火器,在厂区内限速行驶。未经总工办批准,严禁将非作业车辆驶入装置区内以及将车辆停放装置区内和消防通道上。4.3.4 承包商要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允许的作业范围,在指定的区域内从事施工作业。严禁在装置区内随意开启机泵、动用、触摸机器、仪表、阀门、电器设备等,更不准未经同意随意拖用厂内、他人或外单位施工材料和建筑等物品。在施工现场的设备、物资材料要有专人看管,发生窃盗案件时要及时向行政部保卫科报告,以便及时处理。4.3.5 承包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要与相关部门和车间做好联系工作,相互交代安全施工注意事项,防止因施工作业情况的变化和不注意安全而造成各类事故。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严禁
5、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以及穿带铁钉的鞋。4.3.6 承包商应遵守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厂区内未经总工办批准,严禁使用电炉、电锅、电壶等大负荷电器。4.3.7 承包商应安排具有资质和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对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专业监护。4.3.8 在企业启动安全应急程序时,承包商必须无条件服从总指挥的统一调度,不得自行其事。4.3.9 如施工项目有多个承包商的,执行以上规定外,由分管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4.4 表现评价和续用4.4.1 项目完工后,企业相关科室应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表现做出评价,填写承包商表现评价表,汇入承包商档案;4.4.2 企业将为合格的承包商造册,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单;4.4.3 对于承包商名单中优秀的承包商,企业以后在选择时可以优先考虑。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