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岳麓区坪塘街道白云路兴合村盘车坪组地段“11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1 月 18 日 18 时 40 分,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白云路兴合村盘车坪组地段,发生一起重型挂车与行人相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岳麓区人民政府授权,岳麓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岳麓区坪塘街道白云路兴合村盘车坪组地段“11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区交警大队、区总工会、坪塘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
2、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查清了事故有关方存在的问题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路段情况事发道路白云路为城市快速道路,东西走向,双向六车道,其中两侧各有一条非机动车道,事故现场位于坪塘街道白云路兴合村盘车坪组地段,道路中央设有水泥隔离防护墙,在事故现场地段的中央水泥隔离防护墙设有缺口和人行横道线,该缺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缺口以东地段限速 50 公里/小时,缺口以西地段限速 80 公里/小时,夜间无路灯照明,视线不良。(二)事故车辆情况湘 AJ7
3、917(湘 AP366 挂)重型挂车,车辆所有人系何某安,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检验有效期至 2021 年 4 月 30日,保险有限期至 2021 年 4 月 16 日。经查:湘 AJ7917(湘 AP366 挂)重型挂车由何某安于2020 年 4 月 28 日购买,并办理好相关车辆手续,由何某安联系长沙周边运输业务,并与驾驶员杨某祥进行口头约定按趟结算。(三)事故有关人员情况1.杨某祥,湘 AJ7917(湘 AP366 挂)重型挂车驾驶员,男,57 岁,身份证号为 421XX,准驾车型为 A2,驾驶证有效期为长期,住址为湖北省石首市大垸乡 XX 村,联系电话 138XX。2.张某莲,行人,女,
4、85 岁,住址为湖南省湘潭县响水乡 XX 村 XX 组,身份证号为 430XX,事故中死亡人员,家属电话 158XX。3.何某安,湘 AJ7917(湘 AP366 挂)重型挂车所有人,男,48 岁,身份证号为 430XX,住址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 XX 村 XX 组。(四)现场鉴定情况1.现场痕迹情况。事故现场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白云路兴合村盘车坪组人行横道线西侧,现场中心距人行横道线约 40 米,现场边缘距离人行横道线的最短距离11.8 米。现场有一辆湘 AJ7917(湘 AP366 挂)重型挂车和一名倒地女性死者,湘 AJ7917(湘 AP366 挂)重型挂车头西尾东停于该地段人行横道
5、西侧的东往西最外侧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内,距人行横道约 160 米,死者头朝东脚朝西倒在东往西最内侧机动车道内,距人行横道线约 38 米。现场有车辆碰撞部位的散落物和死者的鞋子及帽子,死者头部有大量块状血迹,地面未见死者被拖挂的痕迹。2.尸体鉴定情况。据湘潭市汇景司法鉴定所2021病鉴字第 3 号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莲系因车祸至重型颅脑损伤,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3.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情况。据株洲市众一司法鉴定所2021机痕鉴字第 80 号鉴定意见书证实:事故时湘AJ7917(湘 AP366 挂)重型挂车的行驶参考速度为85.8km/h。4.事故形态分析鉴定。据株洲市众一司法鉴
6、定所2021机痕鉴字第 80 号鉴定意见书证实:湘 AJ7917(湘AP366 挂)重型挂车沿湘潭市雨湖区白云路由东向西在北侧第三车道直行的行驶状态,当行驶至湘潭市雨湖区白云路响水乡鹤岭村昌家组地段时,遇由南向北步行横过人行横道线的行人,湘 AJ7917(湘 AP366 挂)重型挂车前部右侧与行人身体发生了碰撞,致使行人摔倒在路面、静止于北侧第三车道内,湘 AJ7917(湘 AP366 挂)重型挂车向前滑行一段距离后头西尾东静止于北侧第一车道与北侧第二车道之间处事故形态。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21 年 1 月 18 日 18 时 30 分,行人张某莲从位于岳麓区坪塘街道白云路兴合村盘车坪组地段的事故现场东南侧约 200 米的李艳军家中步行出发,欲回到位于事故现场西北侧的戴树根家中,18 时 40 分许,张某莲在由南向北横过道路中央缺口后,继续往西北方向步行的过程中,恰遇杨某祥驾驶牌照为湘 AJ7917(湘 AP366 挂)重型挂车沿白云路靠中心隔离墙的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地段,杨某祥所驾车右前部与行人张某莲身体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张某莲当场死亡。(二)事故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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