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湘江新区银盆岭街道潇湘大道“112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22 年 11 月 25 日 23 时 00 分许,在银盆岭街道潇湘大道保利天禧路段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与行人碰撞碾压的交通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岳麓区人民政府授权,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湖南湘江新区银盆岭街道潇湘大道“112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岳麓交警大队、岳麓区总工会、银盆岭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并邀请新区纪检监察工委机关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2、、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技术认定、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道路及气象情况1.事发地潇湘大道为城市道路,南北走向,双向八车道,道路中央有护栏隔离;事发地有人行横道线,事发地无信号灯控制,沥青路面,夜间有路灯照明,限速60KM/H。2.2022 年 11 月 25 日 23 时 00 分,事故地点天气为阴天,路面干燥,能见度良好。(二)事故车辆情况湘 AZ9835 重型自卸货车
3、:红岩牌,使用性质:货运,所有人:长沙普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3 年 7 月。(三)事故相关单位(人员)情况1.湘 AZ9835 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王 XX,男,51岁,驾驶证号:4325031971XXXXXX,准驾车型为 B2,有效期至长期,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南省涟源市龙塘镇站江村建新组。2.行人:罗 XX,男,30 岁,身份证号:4208211993XXXXX,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京山县罗店镇孙家村五组 1 号。3.长沙普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湘 AZ9835 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成立于 2016 年 03 月,注册地址位于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中路 569 号
4、湖南奥盛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科研楼 101 一楼右侧 101 室,法定代表人吴奎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0MA4L3A7CXW。经营范围:渣土(含砂石)运输;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四)现场鉴定情况1.现场勘查情况。现场无移动痕迹,属原始现场。现场位于岳麓区潇湘大道与银双路交汇处往北约 50 米处人行横道地段。现场留有牌照为湘 AZ9835 的重型自卸货车,该车前部有碰撞痕迹;行人罗 XX 头朝西脚朝东横倒在湘AZ9835 重型自卸货车后方,已当场死亡;事发地有人行横道线,无信号灯控制,夜间有路灯照明。2.尸体鉴定情
5、况。据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湘迪安司鉴中心2022病鉴字第 441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罗 XX 符合交通事故致颈部、胸腹部及左下肢损伤死亡。3.事故形态分析鉴定。据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湘迪安司鉴中心2022痕鉴字第 1215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1、湘 AZ9835 重型自卸货车左前部与人体发生过碰撞。2、湘 AZ9835 重型自卸货车事故时的行驶参考速度为 57.6km/h。3、湘 AZ9835 重型自卸货车的制动系、转向系、照明及信号装置均未发现异常。4.酒精检测情况。据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长公物鉴(理化)字20226831 号证实:王 XX 血液中未检出乙醇。(五)合同约定
6、情况1.长沙普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甲方)与王 XX(乙方)签订了驾驶员聘用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聘请乙方为驾驶员,合同期限为 2021 年 5 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 1日止,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另签劳动合同。甲方车辆的保养以及正常维护由甲方来承担。乙方在受聘驾驶员岗位期内,发生车辆违章违纪和车辆碰撞等事故,均由乙方本人负责。乙方在工作期间内每天对车辆进行保养、擦洗;每天对车辆进行检查,保持车辆状况良好再行驶。绝不带着毛病上道。如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发生交通事故,责任都由乙方来承担。2.王 XX 于 2022 年 1 月 1 日签订了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状和驾驶员安全承诺书,保证本车和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严格遵守公司两客监控管理制度,不拆卸和遮挡监控设备,确保设备运行正常,不做其他违法违章行为等。(六)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长沙普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制定了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了专职安全员,签订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状,制定并实施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将教育培训工作委托给了符合主管部门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并制定了学习时长、考核标准等,建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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