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沙河街道天鹅湖花园三期“6.2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6 月 27 日 9 时 30 分左右,在沙河街道天鹅湖花园三期一标段工地 A 栋南立面 45 层,施工单位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在进行脚手架拆除准备工作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名施工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92 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报请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领导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质安总站、区总工会、南山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
2、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地点概况事故发生地点为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天鹅湖花园三期一标段工地 A 栋南侧地面。事发时,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架子工在工地 A 栋南立面 45 层进行脚手架拆除准备工作,该公司钢结构班组施工人员在工地 A 栋南侧地面切割钢结构。(二)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天鹅湖花园(三期)施工总承包工程(一标段),工程价款约为 66426 万元人民币,建筑
3、面积约为154847 平方米(两栋 51 层塔楼,建筑高度为 169.45 米)。(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建设单位: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公司)。施工单位: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一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45563684C,住所:泰兴市济川南路 87 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尹某阳。经营范围:建筑、市政公用、钢结构、安装、装修、装饰工程及园林建造施工等。监理单位:深圳市侨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建监理公司)。经查,华侨城公司与泰兴一建公司于 2018 年 4 月签订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
4、单价)合同,施工范围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给排水工程、建筑电气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通风与空调、智能建筑、建筑节能工程、消防工程、燃气工程、室外工程等,合同工期 542 天。该项目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取得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现场勘查情况事故现场在天鹅湖花园三期一标段 A 栋南侧地面,A 栋南侧 45 层脚手架外架上放置了一些钢管,外立面有部分安全密目网破损,南侧地面设置有警戒区域,警戒区域内放置有两个施工电梯笼、配重、事发钢管和一些钢结构。(如图一、图二、图三)图一工地 A 栋南侧图二事故现场图三45 层脚手架外架情况二
5、、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6 月 27 日 7 时 30 分左右,工地脚手架班组工人余某荣、钟某双和王某兵 3 人乘电梯上至 A 栋 45 层,对楼层内的钢管、模版、扣件等材料进行清理后,搬运到 45 层南立面脚手架外架上,等待塔吊将这些材料吊运到地面指定地点,计划等吊运完之后再拆除该层南立面的脚手架。9 时左右,钢结构班组工人曾某武和陈某忠因 45 层脚手架拆除工作还未开始,冒然进入地面警戒区域内的钢结构存放区,开始切割钢结构。9 时 30 分左右,曾某武突然听到“砰”的一声,发现在其身后给钢结构画线的陈某忠被钢管击中,倒在地上,安全帽被击飞,头部大量出血。曾某武立刻拨打120 急救电话,
6、同时呼喊工友。工友赶到后一起将陈某忠抬至工地大门口等救护车。之后,陈某忠被 120 救护车送往深圳市华侨城医院抢救,但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南山公安分局刑侦人员调查及法医鉴定,陈某忠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排除他杀。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陈某忠,男,33 岁,湖南人,系泰兴一建公司的劳务工人。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92 万元人民币。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1)陈某忠安全意识淡薄,在设置有警戒区域的情况下,冒然进入警戒区域内从事钢结构切割作业。(2)工人违规将钢管放置在脚手架外架上,且个别脚手架扣件和安全密目网存在损坏的情况,导致 1 根钢管从脚手架外架坠落地面。2、间接原因泰兴一建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问题:(1)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钢结构班组施工人员进入警戒区域内从事钢结构切割作业,未及时发现和消除脚手架外架上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3)泰兴一建公司项目经理周某九,作为该公司在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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