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潮商广场建筑工地“9.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9 月 27 日上午 8 时 30 分许,位于坪山新区中山大道与比亚迪路交汇处西北面的潮商广场建筑工地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烧损建筑工地 B 栋东北面 1 楼内堆放的建筑材料及 1 至 11 层外架的安全防护网,过火面积约 190 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 1200 元,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根据新区领导批示,9 月 28 日,新区成立了由安监局牵头,公安消防监管大队、城市建设局、纪检监察局、总工会(组织人事局)、坪山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目前,事故调查工作已完成,并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了处理,
2、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概况坪山新区潮商广场项目位于中山大道与比亚迪路交汇处西北面,建筑面积约 11 万平方米,施工现场处于装饰装修阶段。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深圳市潮商东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商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纪公司”),监理单位为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创公司”),幕墙及铝合金门窗专业分包单位为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华公司”)。2015 年 11 月 9 日,潮商公司与茂华公司签订潮商广场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将潮商广场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工程发包给茂华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
3、,潮商公司、金世纪公司和茂华公司三家单位签订了潮商广场项目专业分包单位管理协议书,金世纪公司和茂华公司两家单位签订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对三家单位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茂华公司的安全、文明施工由金世纪公司进行统一管理。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基本情况2016 年 9 月 27 日上午,茂华公司电焊工刘旭伟等人在经理郑伯洪安排和班组长廖俭明组织下,到潮商广场建筑工地 B 栋 3 楼外墙进行避雷针安装工作。7 时 30 分左右,电焊工刘旭伟等人开始避雷针焊接作业。8 时 30 分许,刘旭伟焊完第一根避雷针,准备焊第二根,听到楼下有人喊着火了,看到一楼着火,就立即离开现场。火灾发生
4、后,建筑工地项目部立即启动消防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灭火,并于上午 9 时 15 分扑灭明火。经调查核实,此次火灾是由于刘旭伟等人焊接作业飞溅的火花、焊渣掉落在一楼易燃的建筑材料上引起的,火灾烧损潮商广场建筑工地 B 栋东北面一楼堆放的建筑材料挤塑聚苯板及一至十一层外架的安全防护网,无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 190 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 1200 元。三、事故原因分析1.防止焊渣掉落防护措施不到位。茂华公司电焊工刘旭伟动火作业前,将一个自己制作的接火斗放在焊接点的下方,但由于接火斗太小,不能完全接住焊接过程飞溅的火花,未能有效防止电焊火花、焊渣飞溅和掉落,最终导致引燃了 B 栋一楼可燃的建筑材料
5、。2.工人违章作业。茂华公司电焊工刘旭伟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焊作业),具备电焊作业的基本安全知识和懂得电焊作业的审批流程,在没有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审批的情况下,在施工现场从事电焊作业,属违章作业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3.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茂华公司经理郑伯洪、班组长廖俭明均未按照规定向总包单位申请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也未有效告知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违章指挥电焊工刘旭伟在潮商广场项目建筑工地从事焊接作业,作业现场没有清理周边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防止焊渣掉落等消防安全措施,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4.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茂华公司在组织安排工人
6、从事电焊作业时,未安排其他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同时,作为承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史光雄也未到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致使电焊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四、事故性质认定综上,潮商广场“927”建筑工地火灾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章作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火灾事故。五、相关责任处理情况(一)刘旭伟,作为茂华公司电焊工,在没有按规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审批的情况下,在施工现场从事电焊作业,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止焊渣掉落等安全防护措施,属违章作业引起火灾,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坪山公安分局已对违法行为人刘旭伟处以治安拘留十日。(二)史光雄,作为金世纪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从事电焊作业现场疏于安全管理,未到作业现场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坪山公安分局已对违法行为人史光雄处以治安拘留十日。(三)郑伯洪,作为茂华公司潮商广场项目工地经理,未按照规定向总包单位申请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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