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0”武圣宫镇太白洲村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24 年 5 月 30 日 1 时 50 分许,南县武圣宫镇太白洲村郭连生居民房发生火灾。该火灾过火面积约 50 平方米,火灾烧毁居民房内生活用品、维修工具和家用电器等物品,经消防救援部门统计,直接经济损失 253886 元,死亡 1 人。属于一般火灾事故。火灾发生后,县消防救援大队和武圣宫镇人民政府到达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及善后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湖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成立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何强同志为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武圣宫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
2、位的“5.30”武圣宫镇太白洲村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同步参与事故调查,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起火房屋位于南县武圣宫镇太白洲村郭连生居民房,起火建筑为砖混结构,两层(局部三层),第三层为临时搭建的彩钢板建筑。坐南朝北,建筑东西两侧为居民房;北侧为 003 县道;南侧为菜地。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
3、2024 年 5 月 30 日 1 时 50 分许,南县武圣宫镇太白洲村郭连生居民房一楼门面房内发生火灾,引燃周围摆放生活用品、维修工具和家用电器等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事发时为非营业时间,处于闭店状态。1 时 57 分许,其邻居冯友元夜间闻到难闻的气味和异响,起床发现郭连生家的北侧卷帘门附近起火后,迅速通知其孙女使用奶奶(汤爱珍)的手机拨打“119”报警。(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南县消防救援指挥中心于 5 月 30 日 1 时 57 分许接到报警,共调集 3 个消防救援站 4 辆消防车 25 名指战员赶赴现场;2 时 13 分,南县武圣宫镇专职消防队首先到达现场,3 时 17 分,火灾被
4、扑灭,4 时 15 分,现场处置结束。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财产损失统计(一)事故伤亡人员情况此次火灾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姓名郭连生,男,56 岁,武圣宫镇人,身份证号码:43232219680123*。(二)火灾财产损失统计情况火灾发生后,消防救援大队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损失统计方法等程序要求开展损失统计工作,统计本起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 253886 元。四、火灾原因认定(一)起火时间的认定根据火灾现场第一发现人冯友元描述,夜间闻到难闻的气味和异响,起床发现郭连生家的北侧门面房卷帘门附近起火后,迅速喊醒睡在二楼的妻子和孙女下楼。第一报警人报警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30 日
5、1 时 57 分许,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约为 2024 年 5 月 30 日 1 时50 分许。(二)起火部位的认定对起火建筑及周边进行勘验,起火建筑北侧门面房内,西面比东面烧毁严重,北面比南面烧毁严重,呈由西北角向房间四周蔓延,因此综合判定起火部位位于郭连生居民房北侧门面房。(三)起火点的认定经现场勘验,在北侧门面房西北角西侧墙壁距离北侧墙壁 1.4 米处抹灰剥落痕迹呈“V”字形,“V”字底部与移动插排残骸位置重合,“V”字上方天花板距离西侧墙壁0.3 米剥落痕迹呈现“圆形”。冯友元笔录证实,刚刚起火时,只有北侧门面房西北角有火光,因此综合判定起火点位于郭连生居民房北侧门面房西
6、北角距离北侧墙壁 0-1.4米与距离西侧墙壁 0-0.3 米范围内。(四)起火原因的认定经外围调查及现场勘验,可排除外来火源、生活用火、自燃、雷击等起火原因。通过勘查火灾现场,在西侧墙壁距离北侧墙壁1.4 米处的墙面和顶部烧损最严重,向四周蔓延。西北角维修工具柜南侧的一个移动排插残骸完全烧毁其中一股细铜线发现短路熔痕;火灾第一目击证人冯友元询问笔录证实,发现火灾时,是发现郭连生家北侧门面房电动卷帘门西北角有火光,其余地方均无火。故综合判定火灾原因为:西北角移动插排电气故障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五、事故性质及间接原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火灾现场勘验以及相关人员调查询问,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直接原因起火原因为西北角移动插排电气故障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二)间接原因1.涉事建筑一楼农用器具维修店与二楼人员居住区无有效防火分隔。2.维修店堆放有大量轮胎、农用器具居多,火灾负荷大,燃烧速度快,短时间内产生大量有毒烟气。3.楼梯间设置在建筑中部,上下联通,无排烟设施,起火后,烟气迅速沿内部楼梯间向上迅速蔓延,形成一个“夺命烟囱”,封堵了疏散逃生通道。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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