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冷水滩花桥街“7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23 年 7 月 6 日 7 时 45 分许,胡宗展驾驶鄂 FGQ859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省道 S326 线冷水滩区花桥街镇秀井头村路段时,与魏平娥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魏平娥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冷水滩花桥街“7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政工主任邓钧、区纪委监委、冷水滩公安局分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凤凰园交警大队、花桥镇政府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2、的原则,通过现场取证、检验鉴定、调阅资料、人员问询、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1.鄂 FGQ859 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张艳,品牌型号:DFH4250A4,发动机号:J2007195,车辆识别代号:LGAG4DY39J3008572,投保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投保单:PDFA23420108100000000340,有商业险,检验有效期至 2024 年 03 月。鄂 FGA79 挂重型平板半挂车所有人:张艳,品牌型号:力俊牌 LJP94
3、00TPB,车辆识别号:LA99FRPC7L1LJP047,检验有效期至 2023 年 10 月。2.无牌二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周玖,品牌型号:台铃牌 TDT6040Z,车架号:348822320018624,电机号:TLHHT48V350WPB212998。(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及乘坐人员情况1.胡宗展,男,汉族,1981 年 7 月 20 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七方镇胡庄村九组,鄂 FGQ859 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持“A2”型驾驶证。2.魏平娥,女,汉族,1975 年 7 月 6 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花桥镇秀井头村委会 116 号,无牌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员。
4、(三)事故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省道 236 线 267 公里 250米(花桥镇秀井头村)处,该路段呈南北走向,北往邵阳方向,南往冷水滩区方向,该路段为沥青路面,路面干燥,视线一般,标志标线齐全。(四)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及事故责任认定1.湘天杰2023技鉴字第 260 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该车使用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无号牌电驱动二轮车不符合两轮摩托车定义、符合电动自行车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必须登记上牌方可上路行使。2.湘天杰2023技字第 260 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鄂 FGA79 挂重型平板半挂车事发时的瞬间车速
5、约在 63KM/h,无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属于电动自行车,该路段大货车限60km/h,鄂 FGA79 挂重型平板半挂车为超速行驶。3.湘天杰2023技字第 260 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鄂 FGQ859(鄂 FGAT9 挂)重型半挂汽车列车由北往南行驶至事发路段,挂车第一轴右侧车轮与倒地的无号牌电驱动二轮车(车架号尾数:18624)车尾部在东半幅行车道内发生碾压,挂车右侧车轮与倒地的无号牌电驱动二轮车(车架号尾数:18624)驾驶人在东半幅行车道内碾压、拖带。4.永大正司鉴所2023醇鉴字第 2242 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胡宗展的血液未检出乙醇,魏平娥的血液未检出乙醇。5.事故责任认定,2022
6、 年 12 月 5 日,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凤凰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31101120220000472 号)认定胡宗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金法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之规定。魏平娥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事故由胡宗展负同等责任、魏平娥负同等责任。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23 年 07 月 06 日 7 时 45 分许,胡宗展驾驶鄂FGQ859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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