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山安全培训规定(征求意见稿)讲解了加强和规范矿山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具体措施,旨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该规定明确了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适用范围,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山、矿山建设企业、采掘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矿山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矿山企业作为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负责人需承担第一责任,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制
2、度和计划。国家鼓励矿山企业变招工为招生,加大校企合作力度,优先录用矿山相关专业的毕业生。规定还详细阐述了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包括建立和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等。此外,还要求矿山企业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长期保存。对于安全培训机构,规定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如配备具有联网和存储功能的监控设备、定期公布培训机构信息等。同时,对安全培训专职教师的基本条件也进行了明确规定。矿山安全培训规定(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矿山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山、矿山建设企业、采掘施工企业。这些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系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该规定特别强调了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需求,确保他们在工作中能够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事故。此外,各级政府的矿山安全培训主管部门也应按照规定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推动矿山安全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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