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讲解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该办法旨在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体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定义和责任主体,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日常监管和行政许可责任。此外,该办法还详细规定了特定类型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需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要求,包括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建设项目。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这些项目涵盖多个行业,包括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化工、冶金、有色金属、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该办法特别强调了这些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且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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