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4年11月发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详细列出了针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该文件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适用说明,涵盖了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裁量权基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第二部分为裁量细则,详细列举了34种具体的违规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标准。这些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超核定生产能力生产、擅自启封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事故隐患、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管理人员、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2、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未支付安全培训费用、未按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未按培训大纲组织教学、未建立培训档案、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上岗、非法印制或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不符合标准、关闭或破坏安全设备、使用未经检测的特种设备、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等。2024年11月发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执法部门,旨在指导他们在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能够更加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同时,该文件也适用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帮助他们了解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从而更好地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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