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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井街“7.0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docx

1、石井街“7.0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2013年7月05日下午14时40分许,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红星村红星路中心街5巷4号一村民自建房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穗府办20135号)的有关规定,由区安监局牵头,依法组织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城管执法局、石井街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负责对本次事故进行调查。调查报告书已经区政府审核批复结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事故发生经过2013年7月5日中午13时40分许

2、,田新连、许宏冬、张存义3名工人在该自建房工地进行装修施工,许宏冬在一楼搬砖,先把砖头放在斗车里,然后使用简易吊机把斗车吊运到六楼,田新连在六楼负责将斗车拉进到六楼楼面,张存义在九楼进行砌墙放线操作。14时40分许,许宏冬听到楼上有掉东西下来的声音,看到田新连先砸到旁边楼的墙上,然后头部先着地摔在地上,着地时流了很多血。同时,正在9楼干活的张存义也看到在六楼干活的田新连往前一倒,砸到对面楼的墙上,然后就往下面摔下去,他立即下楼并打120急救,跑到楼下看到田新连头朝地趴在地上,头部流血,手还动了两下,后田新连经120到场抢救无效死亡。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发生的原因1、事故直接原

3、因(1)生产现场安全措施不足,吊机位(1楼至9楼)没有搭建脚手架及防护网,未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标19925号)第3.1.1条规定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2)作业人员个人防护不足,违章作业,死者田新连进入危险作业区域进行作业,没有按要求佩戴个人劳保防护用品安全帽。2、事故间接原因(1)包工头蒋云国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违规承揽工程,对工人培训教育不足。包工头蒋云国未取得从事建筑施工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条件,违法承揽该工程项目,无法保障施工安全。包工头蒋云国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及

4、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不能保证施工工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2)房东苏卫红违法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工头蒋云国。房东苏卫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将危险性较大的建筑装修工程以口头协议方式发包给未取得相应的资质的蒋云国个人,间接降低了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了事故发生。(3)房东苏卫红未办理该建房工程的规划报建手续。房东苏卫红在原有房屋基础上进行加建房屋,未按关于加强白云区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府办200925号)向石井街道办事处办理规划报建备案手续,致使此工程施工缺乏监管,在不满足安全生

5、产条件的情况下违规作业,间接导致了事故发生。(4)石井街城管执法队巡查监管工作不到位、报告制度不落实。根据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29号)的规定,街(镇)城管执法队负责牵头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后应当在24小时内予以立案调查,并落实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城管执法分局零报告双报制度。但该城管执法队巡查监管工作不力、报告制度落实不到位,对房东从2013年4月底开始至出事当日进行违法建设未及时巡查发现,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导致违法建设处于继续状态直至建设至封顶装修阶段。(5)红星村委会未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红星村委会作为属地安全生产村级监管机构,

6、对辖区内村镇建设、治保、工业、生产等工作应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经查,红星村只负责收取房东苏卫红建房保证金,对其未办理报建等相关手续进行违法建设时没有采取制止或上报的监管措施,监管不到位间接导致事故发生。(二)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此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事故责任者处理情况:(一)关于对施工队相关人员的责任分析及处理1、蒋云国,男,40岁,湖南人,白云区红星中心街五巷4号自建房建设包工头,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违规承揽工程,明知存在事故隐患,在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仍违规组织施工人冒险作业,对工人培训教育不足,未做足安全防护措施。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责任,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区公安分局已对其进行立案侦查)2、田新连,女,39岁,白云区红星中心街五巷4号自建房材料搬运工,安全意识薄弱,违章作业,进入危险作业区域进行作业,没有按要求佩戴个人劳保防护用品安全帽,对“7.0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本应追究责任,鉴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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