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白云区永平街“7.26”坍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2013年7月26日11时许,永平街东平中路一旧厂房在拆卸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穗府办20135号)的有关规定,白云区人民政府委托区安监局牵头,依法组织区建设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永平街道办事处成立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负责对本次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区政府同意,并批复结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事故发生经过2013年7月26日上午,樊国华自带钩机到东平中路文盛庄工
2、地进行房屋拆卸作业(樊国华无钩机操作证,所带钩机无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以及安全性能检测合格证明),当天拆卸的房屋高4层,框架结构,南北走向,11:30分许,樊国华驾驶钩机按施工顺序,自西南角开始作业,先使用炮嘴打碎第3、4层的部分楼板的混凝土,再打掉立柱的混凝土(打掉混凝土后剩余钢筋支撑楼体),当打到西南角第3条立柱时,整栋楼房突然从该点开始发生坍塌,樊国华驾驶钩机向后撤离,但由于楼梯倒塌速度很快,约3秒就全部塌下,塌下的两层楼板将整个驾驶室掩埋,司机樊国华被困在驾驶室内,整部钩机被压致变形。事故发生后,现场管理人员拨打110、120、119求救,并组织在旁施工的两台钩机逐渐挖开驾驶
3、室上方的砖石,对司机樊国华进行施救。接报后,区建设局、安监局、永平街、永平派出所、新市消防中队、120急救中心等单位派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因现场条件复杂,至下午16时许,消防人员将司机樊国华救出,经120医生抢救无效后死亡。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发生的原因1、事故直接原因分析钩机司机操作错误,操作位置与拆卸房屋安全距离不足,且不听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在拆卸施工现场,樊国华驾驶钩机在靠近被拆卸房屋旁边3米左右的位置进行打柱操作,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听从现场管理人员何马兴要求退出的指令,自认为房屋不会倒塌,对危险预计不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事故间接原因分析(1)
4、拆卸施工队无资质违规擅自组织施工。方志贤拆卸施工队属无证照单位、租用的钩机无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以及安全性能检测合格证明,临时聘请的钩机操作者樊国华,未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钩机操作证,雇请的现场监管人员何马兴、许志均都未持有安全员资格证、对钩机司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不到位,不具备安全生产等条件,未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未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规组织拆卸施工作业,是该起事故间接原因的主要方面。(2)房屋拆迁分公司对承包的拆迁项目缺乏管理。房屋拆迁分公司委托非公司职工方志贤物色拆卸队伍,未委派拆迁工作人员对该项目进行管理,未对承包的项目进行定
5、期和专项安全检查,致使该项目缺乏监管,违规开展拆卸施工作业。(3)永平街履行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不认真。永平街作为该拆迁项目的实施主体(甲方)及属地安全生产监管单位,未按规定委托监理公司对拆卸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安排城管科负责拆卸现场实施监管时,未对现场从事拆卸工作人员身份进行确认,未办理拆卸楼房的交接手续,现场安全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二)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此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一)关于对拆卸施工队责任人员的责任分析及处理1、方志贤,男,41岁,广州市人,拆卸施工队负责人,组织无证照的施工队、租用的钩机无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以
6、及安全性能检测合格证明,临时聘请的钩机操作者樊国华,未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钩机操作证,雇请的现场监管人员何马兴、许志均都未持有安全员资格证、对钩机司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不到位,不具备安全生产等条件,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未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规组织拆卸施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7.26”坍塌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四)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区安监局对其处14.9万元的罚款。2、樊国华,男,32岁,广州天河区人,未持有钩机司机操作证上岗作业,不具备安全操作的知识,不听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在拆卸现场驾驶钩机未与房屋保持安全距离,对“7.26”坍塌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鉴于樊国华已在事故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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