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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江南区智和路6号建筑施工工地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docx

1、“113”江南区智和路6号建筑施工工地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9年11月3日约17时,江南区智和路6号建筑施工工地内,郑登祥(男,身份证号码:510521*)在通行7#-8#楼间施工临时通道时,被吊挪的钢筋撞倒受伤,后送至第二人民民院救治,于2019年11月3日23时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由应急管理局、工业园区管委会、住建局、总工会、公安分局等单位人员组成“113”江南区智和路6号建筑施工工地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江南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调查程序依法开展了调查工作,经过现场勘察、调

2、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以及分析认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确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对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情况融水县达安建筑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住所为融水县融水镇玉华东路18号1楼1号房,法人代表唐清林(男,48岁,身份证号码:452323*),该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225MA5NBUE16T,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成立于2018年8月13日。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9年11月3日约17时,驾驶员谢海亮在项目安全员苟中山未到达施工现场,

3、见到现场警戒带已经设置完毕的情况下,擅自开工作业,郑登祥(监理总监)在途径作业现场时未察觉该处正在进行吊挪作业且视线受阻,未能及时躲避正在吊挪的钢筋,因而被吊挪的钢筋撞倒受伤。(二)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其他工人立即拨打了110、120报警,由于现场情况紧急,伤者郑登祥由现场同事驾车送至第二人民医院救治,于2019年11月3日23时抢救无效死亡。江南区应急管理局、江南工业园区管委会、沙井街道办、沙井派出所在结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并将事故情况报告城区分管领导,城区分管领导指示相关部门要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

4、因融水县达安建筑贸易有限公司驾驶员谢海亮违反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2.0.4条,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在现场安全员未就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作业,导致郑登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入施工现场,被吊挪的钢筋撞倒。(二)间接原因融水县达安建筑贸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驾驶员谢海亮安全意识低下、不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违规作业。(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113”江南区智和路6号建筑施工工地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一)对事故相关人员处理

5、建议谢海亮(融水县达安建筑贸易有限公司员工,男,31岁,身份证号:434081*),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2.0.4条,违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融水县达安建筑贸易有限公司按其情节、应负责任和公司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上报应急管理局。(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融水县达安建筑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这起事故反映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工人安全生产防范意识淡薄,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要求相关企业落实如下整改措施:(一)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认真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认真落实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二)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决杜绝违章操作行为和类似事故的发生。(三)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专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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