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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国道马山县白山镇路段“12·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docx

1、210国道马山县白山镇路段“12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2018年12月15日,南宁市马山县白山镇立星村六麦屯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南宁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并于2019年7月7日事故调查结案,后依法向社会公布了事故调查报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1898号)的有关规定,南宁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起事故的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评估工作组

2、织及开展情况2020年5月28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马山县“12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评估组组长由市安委办副主任、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蓝锦山同志担任,成员由市监委,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等单位组成。评估组逐项对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10国道马山县白山镇路段“12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南府复2019158号)要求,深入事故有关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评估组现场

3、进行了反馈,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7月16日,评估组召开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评估意见。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根据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河池市宏骏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池宏骏公司)存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安全科工作职责、车辆实际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健全车辆实际经营者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能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事故车辆常年存在超载等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公司未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计划,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4、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2019年7月18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给予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生效后,经法定事由及程序,批准当事人分两期缴纳罚款。目前,第一期10万元的罚款已按规定缴纳,尚有罚款40万元未缴纳,缴纳期限截止2020年10月10日。(二)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1.行政处罚情况。按照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河池宏骏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廖辉生,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车辆实际经营者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导致未

5、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2019年7月18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廖辉生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据安全生产法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按其2018年度收入的40%处以3.84万元的罚款。9月11日,廖辉生已按要求缴纳了罚款,责任追究已落实到位,相关行政处罚材料已归档。2.其他处理情况。根据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河池宏骏公司副总经理梁鹏,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按规定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计划、对事故车辆驾驶员长年未参加公司培训教育未能检查发现,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

6、负有责任,建议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河池宏骏公司安全科科长韦志美,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能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事故车辆常年存在超载,在8月份发生事故时肇事车辆反光标示已破损未进行及时修复等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2019年1月1日,河池宏骏公司按公司的规定,免去韦志美公司安全科长的职务,任罗书雄为安全科长。南宁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后,该公司对梁鹏、韦志美进行了辞退。三、事故有关管理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认定,河池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金城江区直属管理局、河池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马山县公安局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河池市有关职能部门、马山县监委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具体落实情况如下:(一)河池市事故有关管理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事故调查批复结案后,对于事故涉及河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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