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梧州市万秀区文澜路6号商铺“61”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2023年6月1日20时38分,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报警称,在梧州市万秀区文澜路6号一临街销售店发生火灾,河西消防站、西环小型站、银湖南路特勤消防站、大塘消防站、河东消防站、水上消防站、西南大道消防站、战保消防站、支队全勤指挥部出警成功处置。火灾烧毁存放于梧州市文澜路6号第一幢一层7#、8#商铺和文澜路文澜里36#、37#、38#住宅楼一层停车场内的电动车以及住宅楼1-9层的部分被烧业主屋内家具家电等物品,过火面积约89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2407490.00元。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梧州市人民政府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于6月2日成立万秀区文澜路6号商铺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委宣传部、区信访局、区督考办、公安万秀分局、区建设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角嘴街道办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责任追究组,主要职责为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经济损失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收集事故相关证据资料;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
3、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建议和措施;起草事故调查报告等。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派出火灾调查技术组、法务组指导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开展走访询问、现场勘验、采集有关证据材料和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获取相关证据材料,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与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查清了事故相关方面的问题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梧州市万秀区文澜路6号(电动车销售店)位于梧州市万秀区文澜路东侧,西为文澜路与新兴一路交叉路口,南为广西电网公
4、司梧州供电局办公楼,东为文澜路文澜里36、37、38号多层居民住宅楼,北为文澜路文澜里38-1#号多层居民住宅楼。起火店铺为文澜路6号第一幢一层7#、8#公用房,5层高的框架结构楼房。(二)起火建筑承租情况2015年6月23日黎某某与李某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2022年8月19日黎某某代其妻子吴某某与黎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从2022年9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起火建筑为3层的公用房和8层的居民住宅楼,均为砖混结构,公用房总建筑面积约1200平方米,居民住宅楼总建筑面积约1600平方米。李某某将文澜路6号第一幢一层7#、
5、8#公用房出租,其转租情况为:2015年6月23日黎某某与李某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黎某某将租赁的商铺作为电动车销售和存放使用。2015年12月29日的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梧法执字第68-1号执行裁定书上显示文澜路6号第一幢一层7#、8#房地产交付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抵偿债务。黎某某将文澜路6号第一幢一层7#、8#公用房转租,转租情况为:2022年8月19日黎某某代其妻子吴某某与黎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从2022年9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黎某某将租赁的房屋作为某电动车销售和存放使用,该商铺经营人为黎某某。(三
6、)起火建筑使用情况黎某某承租的商铺主要用于电动车的销售经营与存放。(四)起火建筑消防设施情况该店铺内的消防设施有灭火器、简易自动喷淋灭火系统。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梧州市万秀区文澜路6号商铺值班导购员伍某某在6月1日20时30分许看见店内起火,并去拉电闸。其朋友刘某某在店铺与伍某某聊天时看见店铺内入门正对的最里面有火光(颜色是黄色),并于6月1日晚上8时36分拨打119报警电话。(二)消防救援队伍接警出动、灭火救援及搜救情况2023年6月1日20时38分,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梧州市万秀区文澜路6号商铺发生火灾,无人员被困。梧州支队立即调派河西消防站、西环小型站、银湖南路特勤消防站、大塘消防站、河东消防站、水上消防站、西南大道消防站、战保消防站10个灭火编队、1个举高编队,23辆消防车、134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22时17分,火势得到控制。22时30分,火灾被扑灭。(三)辖区政府应急处置情况火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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