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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阳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10·12”树木砍伐伤害事故调查报告.docx

1、鹿寨县阳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1012”树木砍伐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21年10月12日,鹿寨阳光木业有限公司组织工人在位于鹿寨县黄冕镇爱国村黄冕林场拉聋林地进行木材砍伐,公司工人潘*正(男,5*岁,柳州市三江县*乡人)在木材砍伐时,被树木倒压中,经120医生现场救治无效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及有关规定,10月20日,由鹿寨县人民政府组织黄冕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人社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

2、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分析事故原因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调查认定,鹿寨县阳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1012”砍伐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056017274G名称:鹿寨县阳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鹿寨县鹿寨镇龙田村大井屯法定代表人:韦献明成立日期:2012年10月22日经营范围:单板、锯材、拼版、木片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林

3、木采伐许可证。该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具有林木采伐资质。三、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10月12日15时40分。四、事故发生地点鹿寨县黄冕镇爱国村黄冕林场拉聋林地。五、事故类别树木砍伐伤害事故。六、事故伤亡情况死者潘*正,男,5*岁,住址:广西三江县独峒*4号,身份证号:4522281*14,伤害程度:死亡,工种:砍伐工人。七、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一般事故八、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021年10月12日,鹿寨阳光木业有限公司组织工人在位于鹿寨县黄冕镇爱国村黄冕林场拉聋林地进行木材砍伐,由于当天上午风力很大,公司让工人在营地休息,但是公司工人潘*正、向昌文、吴运梅、向奶利宜一

4、组四人自行到林地开展砍伐作业,在树木砍伐时,潘*正被倒下的树木压中,经120医生现场救治无效死亡。10月12日,鹿寨县阳光木业有限公司已与潘*正家属签订了一次性补偿协议书、谅解书,公司已按协议作出了赔偿,至此,相关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九、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经现场勘查及询问相关人员有关情况后进行综合分析:事故直接原因为砍伐工人潘*正在砍伐时未按照安全操作要求开展,一是在当天风大天气恶劣的情况下,与自己同组的其他三人(向昌文、吴运梅、向奶利宜)到林地开展砍伐作业;二是在未规范佩戴安全帽且没有佩戴其他必要的安全设备情况下,到林地开展作业。其个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发生

5、的主要原因。(二)间接原因。1.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员工的管理不严,天气恶劣让员工私自到林地开展砍伐作业;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缺失。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2.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生产经营单位工程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不规范,未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从业人员未严格按照安全作业相关规定开展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是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3.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不足

6、,不按照安全生产操作流程私自作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个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也是事故的间接原因。十、事故的性质根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成员一致认定:鹿寨县阳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1012”砍伐事故是一起因个人行为不安全、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十一、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事故的具体情况,经综合分析,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为:(一)潘德正(鹿寨县阳光木业有限公司砍伐员)。个人行为不安全,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意识不够,一是在天气恶劣的情况下与自己同组的其他三人(向昌文、吴运梅、向奶利宜)到林地开展砍伐作业,二是在未规范佩戴安全帽且没有佩戴其他必要的安全设备情况下到林地开展作业。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鉴于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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