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隆安县源润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1216”车辆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2021年12月16日10时20分许,在隆安县源润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3号环保检测车间内,发生一起检测车辆撞击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事故发生后,隆安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并于2022年4月14日事故调查结案,后依法向社会公布了事故调查报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1898号)的有关规定,隆安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起事故的
2、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2023年4月3日隆安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隆安县源润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1216”车辆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评估组组长由隆安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梁*星同志担任,成员由公安局、市场局、交通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评估组逐项对照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隆安县源润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1216”事故结案的批复(隆政函202244号)要求,深入事故企业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对
3、检查发现的问题,评估组现场进行了反馈,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4月7日,评估组召开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评估意见。二、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根据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隆安县源润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没有针对性的进行
4、应急演练,没有应急处置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隆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2022年4月21日,隆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隆安县源润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目前申请分期缴纳罚款。(二)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1.伦义振,作为公司外检车间检验员,违反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意识淡薄,对车辆行驶的安全环境认识不足,没有认真排查驾驶环境,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22年4月2
5、8日,隆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移交到隆安县公安局,并抄送隆安县人民检察院。2.胡稻菽,作为隆安县源润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疏于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22年4月28日,隆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移交到隆安县公安局,并抄送隆安县人民检察院。3.向晓华,隆安县源润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未履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隆安县应急管理局依
6、法给予行政处罚。2022年4月21日,隆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向晓华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7448.3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向晓华已于2022年6月7日将罚款缴纳完毕。三、事故有关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通过现场检查和调阅资料台账,可以看出隆安县源润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1216”车辆伤害事故后,已根据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隆安县源润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1216”事故结案的批复(隆政函202244号)要求,认真吸取了事故教训,加强了内部的管理,积极落实了事故整改措施。已加强完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和全员岗位责任制,已加强对检测区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安全管理,已加强对引导员、检验员、安全员的安全管理。已加强对检测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四、评估组评估意见从隆安县源润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1216”车辆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事故单位能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能够按照批复结案的事故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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