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梧州市长洲区鸿业商行“4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22年4月14日13时15分许,梧州市长洲区鸿业商行货物仓库(广西梧州市长洲区红岭路119号)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长洲区应急管理局接到通知后,马上派员到现场核查了解情况,协调相关单位人员做好善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2022年4月19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梧州市长洲区鸿业商行“414”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长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严英豪、长洲区应急管理局局长陈振广担任组长,长洲区应急
2、管理局副局长张坚和长洲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崔承瑜、红岭街道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侯进舟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人社局、区司法局、区总工会、公安长洲分局兴龙派出所、红岭街道办事处等有关人员组成(名单详见附件),并邀请长洲区纪委监察委员参与监督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及“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取证,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现已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概述(一)事
3、故发生时间2022年4月14日13时15分许。(二)事故发生地点广西梧州市长洲区红岭路119号(梧州市长洲区鸿业商行货物仓库)。(三)事故发生涉及单位梧州市长洲区鸿业商行(以下简称:鸿业商行)。(四)事故类别高处坠落。(五)事故伤亡情况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韩某容,女,汉族,出生日期:19XX年X月X日,XX岁,身份证号码:452423196805XXXXXX,住址:梧州市藤县太平镇永良村,为梧州市长洲区鸿业商行临时聘请的货物装卸工。(六)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现场发生在梧州市长洲区鸿业商行货物仓库(广西梧州市长洲区红岭路119号),仓库门前停放了一台号牌为闽E67405的货车,货车车厢上的防水
4、布已取下,一副简易货物传送轨道一头搭在车厢围栏上,另一头搭在仓库二层平台上。副驾驶室侧后方车轮处有一小滩血迹和一只手套。仓库二层平台的装卸库门处停放有一辆小推车,车上码放几箱货物,小推车前方散乱地放着几箱货物。仓库一侧的简易货物传送带上摆放着三箱货物,仓库库门左侧有一台大功率风扇,风扇下还有放置有一箱货物。(七)直接经济损失至目前为止,该事故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其中包括死者的抢救治疗费用及对死者家属慰问安抚以及和解协议赔偿支出。二、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概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梧州市长洲区鸿业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405MA5LCDMN4P,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广
5、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红岭路119号,经营者:覃某芳,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1年03月15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三、事发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22年4月14日8时,鸿业商行正常开门营业,约11时许闽E67405货车驾驶员(姚某辉)电话通知鸿业商行主要负责人覃某芳,告知货车约12时到达仓库。随后覃某芳电话联系货物搬运工梁某钊,告诉他货车大约12时到达仓库,约有700余件货,让其带人按时到来卸货。12时许梁某钊带领梁某金和韩某容共三人来到仓库,覃某芳告诉梁某钊货物摆放位置、并叮嘱他们注意安全后
6、便返回办公室继续工作。大约12时45分梁某钊三人便按分工进行货物搬运工作,梁某钊负责将货车车厢的货物放到简易货物传送带上滑送到仓库二楼平台(仓库二楼平台距离地面约4.5米),平台上的韩某容将货物摆放在小推车上,堆放满后便拉到指定位置再由梁某金码放成堆。搬运了约半个小时,站在货车车厢上的梁某钊看到韩某容转身把货物放好后再转身拿货物时身后的货物突然倒下砸到韩某容身上,韩某容闪避过程中失去重心从仓库二层平台掉落到货车副驾驶后方车轮处(监控视频显示时间为13时15分36秒)。梁某钊马上下车查看情况,看到韩某容头部刚好砸到地面水沟边,未见到地上有血迹。梁某钊用手把韩某容的头扶起来,血就顺着手流出来了,梁某钊急忙用手掐韩某容人中穴进行急救仍无反应。这时,梁某金也赶来了,梁某金和梁某钊把韩某容抬到一旁平地继续扶住韩某容的头并按人中穴施救,摁了几分钟后梁某钊就叫梁某金用手扶住韩某容的头,自己马上打电话给韩某容的家属。覃某芳在办公室听到呼叫声说有人掉下来了,她马上跑出办公室看到韩某容躺在地上。
copyright@ 2010-2025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