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达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23年6月6日上午10时左右,由河南达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鹿寨镇新胜村长冲屯鹿寨县城第一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由鹿寨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鹿寨经开区管委、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鹿寨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有关
2、当事人和综合分析事故原因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情况名称:河南达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龙山街道建筑业发展中心212室法定代表人:姜*帝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成立日期:2020年7月30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凿井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机电工程、装饰工程施工、特种工程、建筑劳务分包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
3、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事故发生时间2023年6月6日10时三、事故发生地点鹿寨镇新胜村长冲屯(鹿寨县城第一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四、事故类别高处坠落事故五、事故伤亡情况死者刘*,男,4*岁,住址:河南省商丘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219*36,伤害程度:死亡,工种:杂工。六、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一般事故七、事故工地及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一)事故工地情况。鹿寨县城第一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项目单位为河南达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项目经理、主要负责人为姜*涛。刘*(死者)与河南达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023年6
4、月6日上午6时30 分,劳务班组长赫*坤安排刘*(死者)、杨*合、杨*三人到池底清理建筑垃圾。当天上午9时40分,刘*通过AAO池简易楼梯上到池边喝水。在返回池底过程中因简易楼梯滑落导致其跌落至池底。上午10时,工友杨*合发现刘*涛跌落在地,立即电话通知班组长赫*坤,告知刘*从爬梯跌落受伤,班组长立即告知现场负责人吴*峰赶往现场,并在10时02分拔打 120,因救护车还没到来,经现场商议采用塔吊平料斗配合人工把刘*从 AAO 池底吊起。10时15分吴*峰开车和项目经理姜*涛将受伤的刘*送至鹿寨县人民医院救治。下午14时40分,刘*因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公司项目经理姜*涛将刘*死亡事宜通知
5、家属。死者家属6月7日凌晨到达柳州。双方(死者家属与公司)于2023年6月9日达成赔偿协议,至此赔偿工作完成。八、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经现场勘查及询问相关人员后进行综合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刘*未按照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在通过高空过道(AAO 池边)便携式金属梯进入池底时未系好安全带、安全绳,导致便携式金属梯滑落时,没有其他保护措施而跌落至池底发生事故。其个人不安全行为是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二)间接原因1.企业安全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企业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企业安全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6、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2.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企业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便携式金属梯未按照便携式金属梯安全GB12142-2007要求进行设计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便携式金属梯在员工上下AAO 池时滑落而引发事故,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3.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不足,个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也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九、事故的性质根据事故原因分析认定,河南达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6”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十、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一)刘*(事故单位从业人员、死者)。个人行为不安全,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不够,在未按要求穿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通过高空过道(反应池边)简易楼梯进入池底,因未系好安全带、安全绳,导致简易楼梯滑落时,没有其他保护措施而跌落至池底发生事故。个人行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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