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梧州市长洲区平浪村下平三组“18”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20年1月8日上午9点40分,长洲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公安长洲分局来电通报,称位于平浪高速路口附近一货物仓库发生一起货梯坠落事故,事故造成2人受伤。长洲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电话通报后,马上派员到现场核查了解情况,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妥善处理相关善后工作。经质量技术特检分院技术人员到场初步调查了解,事故发生地位于长洲区平浪村下平三组28号私人宅内,屋主在屋内私装一台简易吊运设备用于吊运货物上楼,事故发生时间为1月8日上午9时30分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及生产安全事
2、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2020年1月13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梧州市长洲区平浪村下平三组“18”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副局长、公安长洲分局治安大队队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兴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建设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兴龙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组成(名单详见附件),并邀请长洲区纪委监察委、长洲区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及“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现场勘查取证,对相关人员进行询
3、问调查,现已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概述(一)事故发生时间:2020年1月8日上午9时30分许。(二)事故发生地点:梧州市长洲区平浪村下平三组。(三)事故发生涉及单位(个人):罗某辉雇请的搬运工。(四)事故类别:起重伤害。(五)事故伤亡情况:1人死亡1人重伤。死者邓某贤,男,33岁,汉族,身份证号码:45040419870303xxxx,户籍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是罗某辉雇请的搬运工。伤者黎某辉,男,22岁,汉族,身份证号码:45042119980422xxxx,户籍地址:倒水镇三
4、贵村,是罗某辉雇请的搬运工。住院诊断为:一、双侧跟骨骨折;二、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并不全瘫;三、腰2、3、4椎体及附件骨折;四、骶尾椎骨折;五、左肘部软组织挫裂伤。于2020年2月5日出院居家疗养。(六)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现场位于梧州市长洲区平浪村下平三组私人宅内,该房屋为日用品仓储仓库,堆放有纸巾、纸杯等货物,涉事设备(简易吊运设备)的吊笼坠落在底坑,吊笼内有一辆小推车,小推车的塑料车板面已裂,吊笼与提升机构连接处破断,提升钢丝绳完全回收至卷扬机卷筒。(七)直接经济损失:至目前为止,该事故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58万元(主要是对死者家属慰问安抚以及和解协议赔偿支出)。二、事故发生涉及单位(
5、个人)概况事故发生单位(个人):自然人罗某辉,男,33岁,身份证号:45041119870527xxxx,住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从事生活用纸配送业务,私人聘请了两名搬运工和一名司机,无成立公司属自然人。事故发生所在地:梧州市长洲区平浪村下平三组私宅内。三、事发经过和救援情况梧州市长洲区平浪村下平三组私宅的房屋所有权者是罗某生,罗某辉租用其房屋作为货物备货仓库,并提议加装此简易吊运设备。2015年11月罗某辉自行雇人设计制造安装了简易吊运设备,安装后未聘请任何专业机构对该设备进行合格检测。2019年12月20日,因电机损坏罗某辉又雇人对设备进行电机更换。2019年年尾罗某辉由于纸巾配送业务
6、量增大配送订单多,大概事发一个月前雇请了黎某辉(伤者)做搬运工,黎某辉(伤者)做了十几天就不来了,罗某辉就请了邓某贤(死者)。邓某贤(死者)来干了大概十天,黎某辉(伤者)来找罗某辉表示先回来继续做。罗某辉考虑到临近过年业务繁忙,且黎某辉之前不来上班是由于其无证驾驶被拘留了,便同意黎某辉回来继续做。黎某辉是2020年1月7日回来重新工作的。罗某辉对自己所聘请的工人在工作期间只进行了口头上的安全提醒。2020年1月8日,大概上午九点,罗某辉、欧某华、黎某辉和邓某贤(死者)一共四人来到仓库开始工作。罗某辉递给邓某贤取货清单并交代货物存放位置后,便安排了邓某贤和黎某辉到楼上去取货。邓某贤和黎某辉搭乘简易吊运设备从一楼上四楼,到了四楼简易吊运设备停了就立刻掉了下来,当时吊笼里只有一辆5公斤重的小推车和邓某贤、黎某辉两人。吊笼坠落到底坑(一楼)后,发出一声巨响声。罗某辉和欧某华在门口处排着发货订单,听到响声后马上赶过去查看情况。到现场后,发现邓某贤和黎某辉躺在简易吊运设备的吊笼内,邓某贤已晕倒,黎某辉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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