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讲解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时的具体要求。该规定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等,并强调了责任追究的回避制度。为确保执法过程中的公正性,与违法或不当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此外,文件还详细描述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如何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以及对煤矿安全进行重点、专项和定期监察。具体而言,这些部门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并报批后执行。同时,规定列举了七项行政审批和考核职责,涵盖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
2、多个领域,从建设项目的设施设计审查到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认定,均需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最后,对于未取得合法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包括其内设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该规定特别针对那些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的人员,旨在指导他们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此文件不仅适用于政府内部的安全监管人员,也适用于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和组织。通过明确界定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确保在处理安全生产相关事务时,能够遵循法律法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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