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讲解了为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34号)的规定精神,确保矿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促进安全生产而制定的具体措施。该制度详细规定了带班人员的职责,包括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巡视,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确保人员到岗、设备完好、生产环境安全及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即与工人同下同上,对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此外,带班人员还需坚守岗位,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和超能力
2、组织生产。制度还强调了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需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失控。带班人员应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协调所在区域的区队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遇到险情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最后,带班人员需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详细记录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的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特别是负责带班下井的矿级领导。该制度旨在通过明确带班人员的具体职责和工作要求,提升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稳定。同时,该制度也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为监督和检查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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