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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自动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DB36T2184-2025.pdf

1、ICS 13.140CCS Z 04DB36江西省地方标准DB36/T 21842025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自动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the layout of automatic monitoring sites in urban soundenvironment functional zones2025-11-18 发布2026-06-01 实施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36/T 21842025I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与定义.14 点位布设原则.15 点位布设要求.26 点位设定.37 点位管理.3

2、附录 A(资料性附录)站(点)命名规则.4附录 B(资料性附录)声环境功能区自动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表.5附录 C(资料性附录)声环境功能区自动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路线.7附录 D(资料性附录)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站点选取技术报告编制提纲.8参考文献.10DB36/T 21842025I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吉安市青原生态环境局、赣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信丰技术服务站

3、。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剑玲、邓磊、罗勇、王东方、曹炳伟、储险峰、黄莉、江驰、武云霞、张起明、刘镇、曹婷、熊长保、刘爱萍、欧阳春云、肖南娇、张亮亮、周洁。DB36/T 218420251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自动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自动监测点位的布设原则、布设要求、点位设定、点位管理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自动监测点位的规划、设立、调整和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4、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GB/T 15190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HJ 640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906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907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3术语与定义GB 3096、GB/T 15190、HJ 640 和 HJ 906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典型路段 typical road section道路路宽、道路车流量、道路交通噪声等效声级与城市平均值相当的路段。4点位布设原则4.1整体性考虑城市布局、人口分布等社会经济特点,兼顾行政区划分,点位布设宜均匀分布,覆盖全部建成区,同时原则上覆盖所有类型的声环境功

5、能区。4.2代表性监测点位代表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水平和变化特点。4.3规范性监测点位需符合国家相关监测标准要求。DB36/T 2184202524.4稳定性监测点位一经确定,调整周期内宜保持不变。5点位布设要求5.1点位布设数量点位布设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a)按照城市规模大小确定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数量,各城市最少监测点位数量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最少监测点位数量表城市规模城区常住人口/万人最少监测点数/个小城市507中等城市50,10010大城市10015注:根据当地最新发布的城区常住人口统计数据确定城市规模。b)03 类声环境功能区点位数量比例按照城市建成区中各类声环境功

6、能区面积占比确定。c)4 类区监测点位数量原则上不少于总监测点位数量的 15%,小城市如设置 7 个监测点位,4 类区监测点位数量可设置 1 个,7 个以上的监测点位,4 类区监测点位数量进位取整;4 类区监测点位数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 24 类监测点位最少数量表城市规模监测点数/个4类监测点最少数/个小城市718292中等城市102112122132143大城市1531631731831935.2点位布设技术要求点位布设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a)各类监测点位应避开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定噪声源,噪声监测站传声器距离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 3.5 m,如设备需安装在建筑物墙壁上,传声器距离墙壁或窗

7、户不小于 1 m。尽量避开树木(风吹树叶声、鸟叫声)、草丛(虫鸣声)的影响。DB36/T 218420253b)各类监测点位优先布设在人口密度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200m 范围内避免有大面积公园、山坡和未建成区等。其中 02 类监测点位周边 200m 范围内的住宅区面积占比需超过 50%,且站点应该设立在夜间有敏感受众建构筑物(即夜间有人居住的小区或宿舍)附近;3 类监测点位优先设在敏感建筑物附近,且 200m 范围内需有厂房,点位与工业企业之间无遮挡;4 类监测点位应选择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设置在 4 类区内临路第一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且不受相邻建构筑物遮挡。c)应不受强电磁干扰

8、,避免被高大建筑物、声屏障等阻碍噪声传播,避免安装在风口处。d)监测站传声器距离地面高度 4m 以上,原则上不得高于 20m。6点位设定6.1点位初选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位初选程序应符合以下要求:a)对现有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位规范性、代表性开展评估,若现有监测点位符合开展自动监测条件,应优先选择在现有点位安装声环境自动监测仪器。对点位数量不满足规范要求的应增设点位,对不具备按规范开展自动监测条件的监测点位应予以调整。b)如需新增或调整点位,参照 HJ 906 中附录 A 提出备选点位。如现有监测点位为两年之内布设或调整的,当时布设或调整时的普查结果可用于本次点位选取。c)现有监测点位布设或调整如

9、超过两年,需按照 GB 3096-2008 附录 B 中普查监测法,03 类声环境功能区初选出其等效声级与该类声环境功能区历史区域监测和普查监测结果无显著性差异,能反映该类声环境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的备选点位若干个。d)对于 4a 类功能区,分析历年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数据,优选出典型路段,对典型路段上所有符合位于第一排噪声敏感建筑物且未受到相邻建筑物遮挡的点位开展监测,初选出有代表性的点位。e)城市规模小(建成区面积小于 20km2)的县级城市,可利用区域监测点位进行普查监测,根据普查结果开展点位的初选。f)根据点位整体性和代表性初选备选点位,备选点位的数量不少于拟建点位的 2 倍。6.2点位

10、确定点位确定程序应符合以下要求:a)对备选点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判断是否符合点位布设原则及技术要求,是否具备设立条件,确定拟建点位。b)对拟建点位开展监测(尽量选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项目包括昼、夜等效声级(Ld、Ln),有效监测时长不少于 48 h(如有条件可进行 7 天或一个月的连续监测),监测结果与普查或历史区域监测结果无显著差异。c)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自动监测点位确定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相关论证,并应编制站点论证报告上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7点位管理根据地方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以及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可申请增加、变更和撤销声环境功能区自动监测点位,并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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