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增进业务规范讲解了信用增进业务的全链条标准体系,涵盖了业务参与方、业务方式、业务流程、风险控制及执业行为规范等核心内容。信用增进业务规范描述了信用增进作为资本市场重要风险管理工具的基本定义与作用,明确信用增进是指通过保证、信用衍生工具、结构化金融产品等方式提升债项信用等级、增强履约保障、提振投资者信心的专业金融服务。文件界定了信用增进业务的主要参与方,包括信用增进主体(如信用增进机构、融资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客体(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及其结构化产品)、信用主体(融资实体)以及信用风险投资主体(投资者),厘清各方权责关系。在业务方式方面,规范系统归纳了五类模式:基础性信用增进、信用衍生工具增信、
2、结构化信用增进、融合性信用增进和投资信用增进,覆盖了当前市场主流及创新服务形态,尤其突出了差额支付承诺、流动性支持、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创设等实践形式。规范还细化了从业务申请、尽职调查、内部评审、合同签署到后续管理的全流程操作要求,并重点强化了风险防控机制,强调对信用主体的持续监控、风险敞口管理、压力测试和资本充足性安排。此外,文件提出了执业行为准则,要求从业机构遵循合规、独立、审慎和透明原则,防范利益冲突,提升服务专业性与公信力。该规范在继承原有行业标准JRT 0069-2012和JRT 0070-2012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市场发展实际进行了更新与拓展,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信用增进业务规
3、范适用于在天津市及全国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开展信用增进业务的各类合格金融机构和服务机构,包括信用增进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从事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创设的市场化机构。同时,该规范也适用于参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投资与风险管理的相关市场主体,如企业发行人、资产证券化项目方、REITs发起人、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及自律组织等。对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政策制定者而言,本文件可作为推动区域信用环境建设、引导金融创新、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参考依据。特别是对正在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的天津地区,本规范有助于统一业务标准、提升信用增进服务的规范化与专业化水平,促进直接融资市场健康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提质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