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18号令讲解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处罚程序、执法权限以及相关法律责任。该办法系统梳理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了包括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擅自停用安全设施设备、瞒报或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等典型违法情形的具体界定。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涵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照等多种形式,并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设定阶梯式处罚幅度,体现过罚相当原则。文件强调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与透明度,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法取证、告知权利、听取陈述申辩
2、,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复议与诉讼权利。同时,强化执法监督机制,明确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下级执法行为的指导与纠错职责,防止滥用职权或选择性执法。该办法还提出推行“信用+监管”模式,将严重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通过完善执法信息系统,推动信息共享与执法留痕,提升监管效能与响应速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18号令适用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其适用范围覆盖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金属冶炼、烟花爆竹、工贸企业等高危行业领域,同时也适用于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和服务的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该办法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执法依据与操作规范,有助于提升行政执法的专业性和统一性。对于企业和负责人而言,是必须遵守的法定行为准则,有助于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此外,本办法也适用于法律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咨询机构及行业协会,在开展合规评估、风险防控和教育培训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后,将成为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核心规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