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污单位涉气类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测技术规范DB11T2501-2025讲解了面向北京市排污单位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源头管控的技术路径,核心在于通过用电参数间接表征涉气类生产设施与污染治理设施的实际运行状态。该规范明确了系统结构由现场端、传输网络和数据中心三部分构成,规定了用电监测设备须具备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IP54防护等级、事件顺序记录、异常用电识别、数据本地存储(1年)、远程配置与升级、操作日志留存(100条)等关键性能与功能要求。规范详细界定了涉气类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产治联动设施、总生产用电监测点位等术语,强调对设施启停同步性、运行负荷连续性及治污设施“空转”“偷停”等典
2、型违规行为的识别能力。在实施层面,规范覆盖勘察安装全流程管理,提出基于设施工艺逻辑确定监测点位布设原则,明确断路器级监测优先、产治联动单元独立监控等技术策略;运行维护环节则要求建立周期性校验、故障响应、数据质量核查及记录归档机制,并配套提供勘察安装报告与运行维护记录表两份资料性附录。规范还系统整合了电气安全、电磁兼容、气候适应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GB/T 22239)、数据传输协议(HJ 212)等十余项国家及行业标准,构建起覆盖设备选型、安装施工(GB 50093、GB 50168)、系统验收、日常运维全生命周期的技术约束体系。排污单位涉气类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测技术规范DB11T
3、2501-2025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纳入生态环境监管的排污单位,重点涵盖火电、钢铁、水泥、焦化、石化、化工、涂装、印刷、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涉气重点排污行业,以及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协同减排任务的工业园区及产业集群。该规范同时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建设与运维单位、第三方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电力公司(尤其是参与用电数据对接与电网侧协同监测的部门)以及从事环保监测设备研发、生产与集成的企业。规范为地方生态环境执法提供非现场监管技术依据,支撑“用电量工况排放量”的关联分析模型构建,不适用于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特殊工业场所,其技术条款可为京津冀区域协同标准制定及全国其他省市同类技术规范编制提供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