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培训: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讲解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第33号令,旨在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该规定明确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具体要求和职责,包括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在井下的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规定还强调了煤矿领导在带班下井时应加强对采煤、掘进、通风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违纪行为,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此外,规定还要求煤矿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相关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在没有领导带班的情况下下井作业,且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煤矿培训: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适用于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重组等建设矿井及其施工单位。具体适用对象包括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以及煤矿建设单位和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该规定旨在通过规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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