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 定义1.1 船舶火灾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因自然的或人为的因素致使船舶、船上物品、船载货物失火或爆炸,造成损害的事故,包括火灾引起的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1.2 船舶火灾的特点(1)舱内热量不易散发;(2)火势能通过铁质隔舱壁的传热而蔓延;(3)有大量浓烟,增加了寻找火源和灭火工作的困难;(4)接近火源的通路不多,甚至无法接近;(5)船舶货种复杂,燃烧性能各异,且舱内满货后不易查明火源,消防工具也不易达到;(6)通常存在易燃易爆物品,如燃油、油漆、各类气瓶、货油、液化气等,存在爆炸的危险;(7)对液化气船,火灾产生的热量通过热辐
2、射、热传递使液货舱内液货蒸发,舱内气压升高,可能引起液化气泄漏,并引发气体剧烈燃烧甚至爆炸。1.3 船舶火灾可能引起的后果(1)人员(包括船员、救援人员、岸上人员)伤亡;(2)船舶受损或损毁;(3)船舶失去动力、失控、搁浅、沉没等,影响水上交通安全;(4)燃油、货油、有毒物质等污染物溢漏,污染海洋;(5)灾情扩大或引起大爆炸,威胁周围船舶、设施、岸基的人命财产安全,特别是装载危险品的船舶在近岸水域或码头附近发生火灾时。2 应急处置重点2.1 首先救助和疏散船员和旅客,确保遇险船上人员安全;2.2 迅速查清着火部位、着火物质,采用正确灭火材料和采取正确灭火措施;2.3 尽快实施灭火行
3、动,有效控制火情,防止事态恶化;2.4 保障救援人员的安全。3 相关职责3.1 搜救领导小组搜救领导小组负责船舶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总体协调指挥工作,搜救领导小组应指定现场协调人和现场灭火指挥,根据需要组织成立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给救援的组织指挥提供技术对策和处置方案。3.2 海事部门负责发布航行通(警)告;担任现场协调人,协调现场各类船艇的行动;在消防部门尚未到场或未参与的情况下担任现场灭火指挥;负责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组织疏散附近船舶;负责统筹应急处置费用追偿。3.3 消防部门设置岸上消防警戒区并负责警戒;派遣消防船实施灭火行动,担任现场消防指挥,组织营救受害人员,控制危
4、害源,扑灭火灾,清理火场,鉴定火灾原因。3.4 专业救助力量负责人命救助,协助灭火,并根据需要实施对船舶的专业救助工作。3.5 水利、渔政等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命救助和现场监视,协助灭火和疏散附近船舶。3.6 卫生局和医疗急救部门负责组织各急救单位对伤员进行现场急救、转运和分流,并提供医院收治、专家会诊和进一步治疗等医疗保障。3.7 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保障陆上救援交通畅通,协助政府组织疏散受火灾威胁地区附近的人员。3.8 环保局负责组织测爆测毒,测定化学品、危险品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危害区域,负责事故现场陆上环境保护,提供必要的防污染工具和器械。3.9 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事
5、故区域及附近地区的气象资料。3.10 交通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组织港口设施的保护工作,为事故处理提供引航、拖带、装卸力量支持。4 应急处置程序4.1 提醒或指导船方应采取的行动搜救领导小组接到火警报警后,应核实、确认船方已采取的自救行动,如船方未采取相关行动,应做出相应的要求。4.1.1 立即启动船上火灾应急反应程序,组织自救。4.1.2 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关闭火灾现场附近的通风口、透气孔、门窗,切断通向火灾现场的电路、油路,设法使起火部位处于下风方向,码头船舶应隔断和拆开与岸上的有关连接。4.1.3 迅速侦察火情,查明以下情况:(1)火灾部位;(2)是否有人员伤亡、被困;(
6、3)燃烧物品名、性质、数量等情况;(4)火场附近有无危险品或其它燃烧物处于火灾威胁中。4.1.4 迅速采取灭火行动,根据火源性质采取水喷淋或施放高倍泡沫、卤代烃、二氧化碳灭火剂或封舱等措施;4.1.5 当火灾威胁到周围船舶、设施、岸基的人员、财产安全,或有沉没危险且碍航时,应尽可能驶离或做好拖带准备,选择或按海事局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处理,必要时可考虑抢滩搁浅。4.1.6 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向现场灭火指挥或搜救领导小组报告火情,提出救援要求,配合救援工作。4.1.7 对散装危险品船舶,如火灾影响到货物系统,可用水喷淋冷却货物区域,或者使用再液化装置使液货舱降温降压等来加以控制;货物泄漏引起的火灾,应首先考虑切断泄露气源或阻止货物溢漏,采取措施隔离燃烧物及冷却该区域来阻止火势蔓延,使用相适应的灭火剂进行灭火;4.2 进一步核实险情信息,评估、制定救援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4.2.1 迅速派出海事、消防、有关救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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