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与控制标准DB352324-2026讲解了福建省针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全链条污染防治所构建的系统性技术法规体系,明确了从源头减量、过程管控到末端利用与排放的完整管理要求。该标准规定了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基本合规义务,包括选址布局、雨污分流、防渗防溢等基础设施建设原则;细化了源头控制措施,如饲料优化、饮水管理、清洁养殖工艺应用;提出了粪污资源化利用全过程控制要点,涵盖贮存设施设计、无害化处理方式选择、转运记录规范及还田(林)施用计划编制;设定了粪污消纳土地面积测算方法和承载力评估依据;统一了农田(林)灌溉用水水质限值;分类制定了水污染物(COD、氨氮、总氮、总磷、悬浮物、粪大肠菌群等)
2、和恶臭污染物(臭气浓度、氨、硫化氢)的排放限值与执行条件;明确了监测点位布设、频次设定、方法选用及数据质量控制等监测监控要求;确立了以连续监测、台账核查、现场检查相结合的达标判定机制;并界定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及养殖主体在标准实施中的职责分工与监管路径。附录提供了粪污还田计划大纲与资源化利用登记表等实用工具,增强了标准的可操作性和落地性。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与控制标准DB352324-2026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现有及新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包括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鸭、鹅、羊、兔等各类规模化养殖主体;适用于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排污许可核发、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日常执法监管、资源化利用指导和技术核查等工作;适用于环评机构、环保工程设计单位、第三方检测机构及粪污处理运营企业在技术服务、设施建设和监测报告编制中遵循统一技术尺度;同时为畜禽养殖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规范化粪污管理、申请绿色认证或生态补偿提供权威依据。该标准不适用于非规模化的散养户及非畜禽类农业活动,但其技术逻辑与管理思路可为其他区域制定同类标准提供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