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立法意义: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权、健康权(基本人权)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由于从业人员处于弱势,要强调其权利由于从业人员是事故的主要源头,也要强调义务,、从业人员八大权利:知情权(第45条):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建议权(第45条)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权(第46条) :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第46条) :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挥和强令;,紧急避险权(第47条)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2、场所;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第48条):受害者除享有工伤保险外,还可依民事法律获取相应的赔偿。获得劳保防护用品的权利(第49条);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第50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自律遵规(第49条) :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制度、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保防护用品;自觉学习(第50条) :接受教育,掌握知识,提高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危险报告(第51条) :发现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向领导或安管人员报告;,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
3、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
4、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
5、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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