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般规定第一节 变(配)电所的值班工作 第18条 变(配)电所的值班人员,必须熟悉本站电气设备的性能及运行方式,掌握操作技术。值班负责人和单独值班人员应由有实践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领导批准。 第19条 变(配)电所的值班人员,一般不少于二人。对于设备简单的和不重要的变(配)电所,可由单人值班。高压设备由单人值班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室内高压设备的隔离室设有遮栏,其高度应为1.7米以上。遮栏应安装牢固,门应加锁; 二、 室内高压开关的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开关隔开或装有远距离操作机构。 第20条 单人值班时,不应进行高压设备清扫或检修工作,也不能进行装设接
2、地线工作。 第21条 不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应单独移开和越过遮栏进行工作,但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移开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 人体、遮栏和绝缘板与带电导体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不小于表1的规定。 电压等级(千伏)安全距离(米)无遮栏有遮栏有绝缘板1及以下0.10可接触导体100.700.35可接触导体351.000.601101.501.502203.003.00 表1 人体遮栏和绝缘板与带电导体间撮小安全距离 第22条 在变(配)电所进行停电检修或安装工作时,值班人员应负责完成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应向工作负责人指明停电范围、工作范围、以及带电设备所在的位置。 第23条 受供电局调度的用电单位
3、,值班人员应执行北京地区调度规程有关部分,并熟知本单位调度范围。 第24条 高压室的钥匙至少应有三把,由值班负责人保管,按值移交,一把供紧急时使用,一把专供值班员使用,另一把可借给许可单独巡视的人员和工作负责人使用,但必须登记,当日交回。 第25条 设备不需要停电的工作范围如下(必须满足表1中的安全距离): 一、 抄录带电设备的铭牌; 二、 用钳型电流表测量电流,用绝缘棒贴试温蜡片测量温度; 三、 变压器及多油开关取油样; 四、 变压器油位指示计和基础的小修; 五、 低压设备的简单检修工作; 六、 在停电而未悬挂接地线的设备上工作,应视为带电工作。此项工作只限于因工作需要而不能接地者。 第26
4、条 禁止用手触摸带电设备的绝缘物和绝缘部分。 第27条 值班人员应注意,电气设备停电后,随时有未经事先通知而突然来电的可能,在未断开有关电源开关和未做好安全措施之前,不应触及设备或进入设备遮栏内。 第28条 在发生严重威胁设备或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应立即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但事后必须报告上级,将情况详细记入值班记录簿,有调度协议的用户,应立即通知供电局调度员。 第29条 在事故发生后,未找出原因和未进行妥善处理时,不应恢复正常运行。 第二节 高压设备的巡视 第30条 值班人员巡视高压设备时,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表1规定的安全距离。禁止越过遮栏巡视。 第31条 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故障时,人体距离接地点的安全距离:室内应大于4米;室外应大于8米。进入上述范围的人员应穿绝缘靴。手接触设备外壳和架构时,应戴绝缘手套。 第32条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应接近避雷器、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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