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爆炸材料管理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一般规定1.1 本操作规程适用我矿地面装卸、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收发和管理工作。1.2 从事爆炸材料管理、装卸、看押、押运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1.3 责任心强、思想过硬,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1.4 必须遵守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并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人员担任。1.5 必须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和遵守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1.6 严格执行煤矿下发的爆炸材料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以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1.7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衣或抗静电工作服。1
2、.8 爆炸材料库必须具有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且储存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量。 1.9 严格执行爆炸材料人员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安全管理制度,严防爆炸材料在储存过程中丢失和被盗。 1.10 库房要保持电话畅通,照明齐全,有足够数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桶的水量、沙箱的沙量必须充足。 2、爆炸材料购买2.1 从事爆炸材料购买的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2.2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2.3 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2.3.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应使
3、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3.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3.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2.3.4、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2.3.5、不应使用黑火药; 2.3.6、同一工作面不应使用二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2.3.7、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2.3. 8、使用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从起爆到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应超过130ms; 2.3.9、不应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 2.3.10、
4、不应使用火雷管。2.4 购买前要认真填写购买爆炸材料申请表和运输爆炸材料申请表,进行逐级审批并加盖各级单位公章,将矿审批后的购买计划及时传真至供应部。2.5 携带单位IC卡和申请表到洛龙分局治安大队办理爆炸材料电子购买证和运输证。2.6 将打印的纸质购买证二联、运输证三联加盖“洛龙分局爆炸物品专用章”和储存电子数据的单位IC卡移交民爆公司。2.7 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发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持证直接向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购买所需的爆炸材料。2.8 没有取得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其所需爆炸材料应由当地民爆器材经营机构供应与服务。2.9 所打印的纸质购买证一联、运输证一联及购买爆炸材料申请表和运输爆炸材料
5、申请表,交于洛龙分局治安大队存档备案。2.10 所办购买业务在洛龙分局治安大队爆炸材料购买明细表上,详细登记,并签字认可,带回纸质运输证二联,以备核对与供货单位所提供爆炸物品是否相符。2.11 将供货单位提供的运输证三联和电子数据入库的电子卡、发放、领取信息在3天内到洛龙分局治安大队进行回缴、上报。3、爆炸材料验收、装卸3.1 运送炸药、雷管的车辆进入矿区不得同时停在井口,由供应科负责联系,保卫科负责监督把关。3.2 爆炸材料到矿后,由供应科组织验收品种、数量、存有电子数据的单位IC卡及安全标志,保卫科协助,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 3.3 爆炸材料到矿后,保卫科派专人到现场看押,不得中途
6、退场,直到爆炸材料入井。3.4 运输队负责组织人员进行装卸、运输。3.5 装卸爆炸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3.5.1、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专用车内一切杂物;3.5.2、有专人在场监督;3.5.3、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3.5.4、爆炸材料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3.5.5、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3.5.6、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爆炸材料,并做好相应保护措施;3.5.7、装卸爆炸材料的地点,应远离人员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3.5.8、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脚踩爆炸材料;3.5.9、装载爆炸材料应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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